10月19日,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刘敬民出席十七大记者招待会,向中外记者介绍北京奥运会筹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实时报道。
有记者提问,随着奥运筹办工作的深入,有关部门也在抓紧研究,制定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2008年奥运会顺利进行。请问奥运立法都将确定哪些原则?能否介绍一下奥运立法的进展?
刘敬民副主席回答说,中国这几年在法制建设过程当中,法律体系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举办奥运会的过程当中,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能够满足奥运会运行需要。所以没有这种尖锐的矛盾,必须大幅度地重新立法。我们更多采取一些条例的方式,来补足立法的不足,比如颁发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刘敬民说,按照国际奥委会的章程和国际惯例,中国的法律是完全能够满足奥运会比赛和运行的需要。关于这种补充性法规的建立,大概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中国政府和北京市政府行政法规的补充,比如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制定,各级执法机构正在认真地执行。还有一部分是地方立法,目前正在汇总和研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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