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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破产法》三方面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0-20  发表评论>>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李曙光

(摄影:中国网 张琳)

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今天作客中国网中国访谈时表示,

针对有网友问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李曙光说,在新的《破产法》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从三个方面得到了保障。一是把破产职工债权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除了担保以外,放在第一位置。法律做了一个宽泛的解释,第一是职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第二是“五金”;第三是法定的补偿金。另外就是放在破产债权的清算里面,后面才是国家的税收等等。

第二,在整个破产程序,不但是清算程序,还包括和解程序,全都强化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比如说在开会的时候要求有职工代表参与,在破产侵占期间职工享有表述权。还特别强调对于高管人员的待遇和工资,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时期内是有限制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保护职工的权益。

另外《破产法》还留下一些空间,像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时间里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对于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现在还有一些特别的保护。

李曙光同时表示,仅靠一部《破产法》,特别是纸上的法律来保护是不够的,从制度架构的角度来说,还应有一些相应的制度,单个的制度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要建立破产职工的保险基金,企业一旦破产,职工就会拿到一笔钱,有关部门也在考虑。

李曙光强调,制度再好,最后还要靠人实施,所以我们应更多关注《破产法》在实施当中是如何保障职工权益的,特别是司法的层面。

 

责任编辑: 徐雅平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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