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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从五方面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中国网进行现场实时报道

大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姜恩柱最后强调。(闫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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