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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8日9时,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作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盛华仁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盛华仁说,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各选举单位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法办事,把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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