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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时,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作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盛华仁说,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全国人大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名。考虑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分配给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仍应维持第十届全国人大时的相同名额。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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