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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时,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同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盛华仁说,香港和澳门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选举办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选举会议成员,并且在选举中行政长官被推选为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这对于选举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盛华仁说,这次成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仍然需要行政长官参加。因此,草案规定,行政长官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同时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届时,行政长官仍可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团常务主席,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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