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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时,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同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选举程序,盛华仁说,总结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时的做法和经验,草案对选举程序作了以下主要规定:
1、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2、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3、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不实行预选。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相比,这次规定的相同之处是继续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同之处是草案未再规定预选程序,这是总结香港、澳门前两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实践经验而作出的新规定,有利于简化选举程序,符合港澳的选举习惯。在征询对草案的意见时,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表示赞同。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草案规定,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6、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7、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当由拥护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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