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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支柱性法律——代表委员审议讨论物权法草案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09  |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3月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下午,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

代表委员们认为,物权法草案起草时间跨度之长、论证范围之广、吸纳意见之全、法律内容之周到、立法工作之细致、立法决策之谨慎,堪称空前。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八次审议科学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佩定代表说,物权法的制定“力度是空前的,说明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了千锤百炼。物权法草案一旦审议通过,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曾两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会议的杨谨华代表说:“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审议历时13年,经过立法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初审、公开征求意见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审议和讨论历时4年,审议多达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首次。一次又一次审议,一次比一次成熟。它很好地体现了公开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杨谨华说,物权法是一部用来调整平等主体间物的归属、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尽快出台物权法十分必要。目前,这部法律已经基本成熟,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认为,制定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范了物的归属问题,它的出台将大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会起到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说,制定物权法可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基础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市场经济就难以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于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保护合法财产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陆百甫代表说,物权法草案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常好地体现了各种经济形态法律地位的平等和竞争环境的公平;在立法上体现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草案中专门有两章就公有物权的保护作了非常充分和全面的论述。

“物权法草案明确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同时,这部法律对于如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顾问戴证良代表认为,我国的国情在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经济制度并存,制定物权法就是着眼于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之间的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游戏规则”,承担相同责任,物权法草案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与此同时,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国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这与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原则并不矛盾。

李国光特别强调,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李崴说,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固定下来,对社会、经济发展大有好处。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它的良性发展需要法律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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