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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两税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的差异,如在工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助等方面,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但对内资企业则规定了诸多的扣除限额,如广告费用不得超过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仅可扣除计税工资等等。税前费用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差异,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的重要因素。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也成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重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前扣除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除在第三章“扣除”中明确规定费用扣除的办法和标准外,第四章“资产的税务处理”亦明确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由此亦肯定了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的规范,这主要包括:
(1)统一工资的扣除标准,取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2)统一捐赠的扣除办法,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3)统一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4)统一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改变当前各种类型企业在广告费用不同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各项资产的成本计价、不得计算折旧和摊销的费用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发展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的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则提高至按期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这便有利于外资企业的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汤洁茵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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