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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人大代表意见作15处修改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3  | 文章来源: 中新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主席团会三月十二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杨景宇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等五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二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十二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称,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代表意见作了十五处修改,主要修改有四处。

原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十二。

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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