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播报 | 要闻 | 高层 | 新闻发布会 | 文件 | 建言 | 提案议案 | 特刊 | 观察 | 访谈·评论 | 论坛·博客
您的位置: 首页>>2007两会
傅勇林赞成将物权法草案表决 建议理清逻辑关系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13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3月13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川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小组会议由黄明全主持。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傅勇林代表表示,刚才听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的制定非常慎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体现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进步。傅勇林赞成将相关法律草案提交表决,同时提出了几点建议。

傅勇林说,前后经过那么多年,常委会又经过了七次的审议,之前又派各个小组到各个代表团去作说明、宣传,这次开会又听了我们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所以,《物权法》确实很周全,他赞成这部法。

关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傅勇林针对几个地方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关于草案第八条的规定,代表的意见是要求对《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但是,法律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个关系作出解释。换一句话讲,要明确《物权法》,比如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逻辑关系,或者是承接关系,哪部法在前、哪部法在后,哪部法在上或者是在下。傅勇林认为法律委员会没有作出解释,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困惑。因为有《担保法》,而《担保法》和《物权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是有的执行《担保法》、有的执行《物权法》,两部法先执行哪一个不明确。

其次,《物权法》一定要管住《担保法》,否则没有效率。但是,这种关系却没有法律来源。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否明确。审议的报告里第三条说,有代表提出关于侵害了相关的合法利益,提出合法利益的情形是由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于是法律委员会作出了相关的修改,把原来的“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加进去了。集体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没有对相关的负责人作出法律规定,所以,负责人作出决定的权力来源本身就没有规定,如果我们在《物权法》里承认就有问题了。

傅勇林说,2004年参加全国人大到某地的一个调研,主要是关于土地的相关的工作。在村民委员会,代表们也听老百姓讨论,有的决定是负责人作出的,但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没有权力来源?如果没有权力来源,而《物权法》又写进去,是不是意味着承认他不合法的权力来源。所以,还要再慎重。

另外,傅勇林说,《物权法》总的来说是实体法,缺乏严密的程序规定。比如法律委员会第四条说明,关于“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或者是送给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该明确,不应该加“等”,如果翻别的法,因为《物权法》是民法,民法是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的,结果现在反而因为《物权法》不明确了,不知道怎么办了。所以,这有悖于我们立法的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写成“或者送给公安机关”,如果还有一个“等有关部门”,是不是有相关的程序规定?

傅勇林代表表示,这部法当中,还有一些逻辑上的问题需要再好好地理顺,比如《物权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里的“顿号”是什么意思?我们法律中一种是和取关系,一个是或取关系,和取关系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这是他们共同的规定,如果不是和取关系,就应该是或取关系,但是,这个“顿号”无法明确关系,这就出现了法律空白。这就意味着逻辑关系不确立。

傅勇林最后表示,建议同意本次大会提交表决,同意制定本法相关的总的原则,但是提出了三条建议:

第一,一定要根据以后的执行情况适时作出修改。

第二,建议特别是要对《物权法》尽可能快制定相关的程序或者是实施细则。《物权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到国家的每个人,所以,需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可能这个法给了我们这个权利,但是怎么实施和行使,比如我们在多少日以内找哪一个机关,以什么样的方式,通过什么样的口径达到保护我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更加细致。

第三,建议如果可能,时间来得及的话,就对整个《物权法》当中的相关的文字表述以及逻辑关系,特别是标点符号中体现的关系,认真地加以梳理,这样使概念更加清晰、明确。(许玉燕)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