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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康:不为纳税人说话,算什么税务局长?
中国网 | 时间: 2008-03-04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汪康

谈起税收工作,汪代表的表情始终轻松,声音和话语却一直严肃有力。

“我是税务局局长,如果税务局局长只为税收部门说话,不为纳税人说话,算什么税务局局长?”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汪康谈到自己带来的议案时,边说边激动地张开手臂。

身为国税局的一局之长,汪代表从采访一开始谈的就是“税”。此次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大会,他把自己思索酝酿已久的一个问题带到会上: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1995年首次修正,2001年再次修订,这部法律多年来对我国推行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汪康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旧的税收征管法在新形势下日益显现出一些‘不适应症’”。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之下,纳税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少缴税款,一律按照‘偷税’处理,只要偷税就要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分纳税人出于何种情况――主观还是客观,有意还是无意――从法律角度来说,一律都要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只是出于对政策的理解把握出现偏差,或者其它方面的客观原因,才造成少交或未交税款的事实。而此时,税收部门没有区分情况的法律依据。我们严惩的对象应该是那些恶意抗法进行偷税、逃税、骗税的人,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少交税款的,税收部门应当给予辅导、教育,补征税款。”

“另外,纳税人和税收部门如果在税收上出现一些争议,法律上应该做如何处理?这方面也应当在法律上进行细化完善。过去的通常情况下,(税收部门)不管纳税人有什么意见,都得按照法律要求,让纳税人先把税交上,有意见也交了再说。我们可否做出处理争议方式方法上的一些调整?”

作为一位税务局长为何要提高税收工作要求、增加约束和难度?对此,汪康说,“要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人的合理正当要求,就应该满足,应该维护。如果税务局局长只为税收部门说话,不为纳税人说话,算什么税务局局长?税收机关不仅有权力,也有义务。他认为,“改革方向,不仅要满足税务部门管理,还要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维护其利益。”

“税收是政府的税收,社会的税收,它牵扯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利益,把该收的税及时收起来,保障国家发展。一方面要切实改变税务机关既往的老做法、老形象,力求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的氛围。”干了多年税收工作,汪康直到采访的最后也没离开“税”,他说,税收没有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社会发展保障便无从说起。”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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