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药品作价政策的建议
提案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康 健
一、现行政策不利于解决“药价虚高”等问题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以实际中标/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15%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
由于财政拨款不足,政府每年的投入仅占医院总收入的7%-8%,公立医疗机构长久以来都离不开“以药养医”,目前药品收入占到医院整体收入的40-70%。在这种现实环境下的药品“顺加作价”政策,忽略了医院在采购药品时存在的经营性质和趋利动机,因为“高买高卖、低买低卖”,所以医疗机构缺乏压低药品采购进价的动力和积极性,无法与药品供应商形成有效的“博弈”,医疗机构大量采购和使用高价位药品,很多质量有保证的低价药品越来越得不到采用。这种“高买高卖”的不合理情况,导致高价药在临床上广泛使用,患者的药费支出就不容易降下来。显然,这不利于解决“药价虚高”、“看病贵”等问题,违背了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
另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开发药品,对原研药、专利药实行单独定价等政策倾斜。事实上由于我国药企的产品以仿制药为主,原研药、专利药很少,原研药、专利药主要来自外资、合资厂商或进口,因此国产药品在价格上远远低于得到保护的外资、合资厂商及进口的药品。而当前实行的“顺加作价”政策,使得医疗机构不愿意采购价格低廉的国产药品,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本土药企的生存和成长,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到对医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去年我向全国政协提交了提案《关于调整药品顺加作价政策的建议》,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批复在浙江地区进行试点改革。浙江地区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实行差别差价率来调整医疗机构“顺加作价”的药价机制。我对该试点进行了跟踪和调研,现对调研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建议。
二、试点地区的调研表明初具成效
1、试点地区药品作价调整的主要方式
2007年浙江宁波市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对顺加作价的调整就进行了尝试。试点方案中,调整了原有15%的顺加作价政策,在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的医院临时零售价的规定下,限定本次药品的临时零售价,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高价药低加成率、低价药高加成率,以鼓励医疗机构多用低价药品。
试点方案中还结合了一些市场化的手段,对临床常用、采购量较大的238种(采购金额约占医疗机构总额的70%左右)药品不再采用传统的集中招标方式,而是采用明确最低采购量及回款时间的集中询价方式,并通过网上采购、强化监管、信用结算等多项措施来保证落实,把集中采购由目前的政策“限价式”成交转变为市场“合同式”采购,兼顾了购销双方的合理利益,使得各方责权利达到平衡,药价下浮就有了切实的支撑,让利患者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试点效果及分析
(1)整体价格大幅下降
在宁波此次药品集中采购中,询价采购涉及品种883个,与省级和杭州市医疗机构联合集中采购可比药品498个,价格平均下降13.24%,与宁波市历史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为22.74%;竞价采购方式涉及品种5520个,与省级和杭州市医疗机构联合集中采购可比药品3483个,价格平均下降8.65%,同历史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为7.95%。
(2)患者、医疗机构、企业实现共赢
首先,低价药高差率、高价药低差率的差别差率政策使医院有了采购、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为患者能用到质量有保证且价格低廉的药品提供了基础条件。而且,此次医疗机构的采购具有明确的最低采购量和付款条件,是真正具有市场规模的实际采购订单,药品供应商可以有的放矢的开展竞争性报价,一旦达成协议后,企业相当于实质性的实现了销售,不必再通过临床促销来实现销售。因此,这种方式下的价格下降,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消除了临床促销部分带来的“药价虚高”,较好的解决了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由于对采购、使用低价药品有了动力,再加上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明确最低采购数量和付款时间等措施,促进了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差价的合理增长,保障了医疗机构的利益。
另外,药品价格的下降主要是挤压了临床促销部分,并不影响医药企业的实际收益。而且,由于减少了促销及相关的运行和管理成本,使得企业的利益反而有所提升。在调研中我发现这些企业摆脱了以往那种临床促销等不正当手段,非常有利于企业真正的将力量投入到药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原研药开发等方面,我相信,这将推动医药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几点建议
1、扩大试点
浙江地区对药品顺加作价定价机制的调整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已经形成多方共同促进“合理用药”、“药价回落”的合力,是患者、医疗机构、企业等合理利益共赢的长效机制。建议对这种“顺加作价”政策的调整扩大试点地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作价政策,强化医、患、企利益联动机制,鼓励医院更多采购低价药品,进一步降低患者的药费支出。
2、合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发现机制
从我实地调研情况来看,在调整药品作价机制的同时,政府主要致力于制定政策、规则,强化监督,并不操作和干涉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务,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经验和能力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来组织实施,并根据市场交易“量价关系”等商品规律,以明确最低采购数量和付款条件的集中询价采购方式来开展药品的集中采购。这种做法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现药品的真实价格,建议在各地区试点实施时适当采用。
3、适当时机取消“顺加作价”
“顺加作价”政策的推行实际上已经逐步使得药品集中采购演变为“二次限价”,成为政策初衷频频“走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建议抓紧研究药品作价机制,在适当的时候全面取消“顺加作价”方式,促进在即将实行的新医改框架中形成健康、有效的药品流通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