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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形成基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体系
中国网 | 时间: 2008-03-11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两会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部分内容:

主持人:中国司法改革中还有哪些我们不太熟知、但对公正司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措施呢?

倪寿明:有很多,我介绍其中的三个:一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一是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二是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三是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也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如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合议庭意见分歧大,上下级法院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二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则千变万化。针对我国地广人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面的作用。一是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二是对由于形势变化,按原来的标准判决可能不合时宜的一些案件,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三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所辖法院的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

三是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制度进行科学设计,注重工作合理分配,注重发挥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功能,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一是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二是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行民事、行政证据制度改革,初步建立完善民事、行政证据体系。经过近年来的改革,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这为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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