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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要从国情出发依照我国法律和政策办事
中国网 | 时间: 2008-03-11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两会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部分内容:

主持人:去年,最高法收回了下放26年的死刑复核权,被很多媒体评价为中国法制史上里程碑的事件,你怎么看待媒体的这种评价?同时很多专家学者和网民提出要废除死刑,如何回应他们的呼吁?

倪寿明:这的确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直接的意义在于,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另有一层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必然促进一、二审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发展。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一、二审死刑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把握更加严格。各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现了开庭审理,严把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至于废除死刑的议论,多年来就没断过。对于死刑问题,要考虑国际舆论因素,但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依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办事。对于死刑政策,要从有利于减少犯罪、控制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全面把握。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我们一贯的刑事政策。在适用死刑问题上,只要我们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就能够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处死刑人数的多少,是由犯罪本身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的,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社会上犯死罪的人多,依法被判处死刑的人自然就多,反之就少。同时,适用死刑,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对于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会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犯罪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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