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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兴: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安置及就业
中国网 | 时间: 2008-03-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目标,并提出了“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近年来,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投入和社会资金兴办的福利院等,较好地解决了在院孤残儿童生活、医疗、教育、康复等方面的问题,由于政府、社会、家庭的关爱,使他们像正常儿童一样健康地成长。

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残儿童一般提供到16周岁,年满16周岁以后,他们将走向社会,通过劳动自食其力。但在现时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形势下,他们的就业状况很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由于孤、弃、残儿童生活的特定环境与自身的心理特点,他们的心理健康程度远不如完整的家庭儿童那样得到父母的疼爱,对生活、前途没有足够的信心和信念,始终认为是社会边缘成员,难以融入整个社会之中。在他们当中能够较好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真正能进入高中、大学的较少,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具备基本的条件和竞争实力,在考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究其原因:由于当前我国所采用的院舍照顾、供养模式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不能满足儿童成长中的情感需求,在成长期很难感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概念。往往会出现性格孤僻、心理封闭、亲情缺失等问题。二是现行的供养模式不能满足儿童社会性成长的需要。福利院相对封闭和隔绝的环境让儿童在社会角色的模仿和学习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缺陷,社会性成长难以顺利发展。三是院舍式照顾供养很容易对儿童产生“标签化”作用。被标签的结果常常是儿童感到自己与正常人不一样,是“天下最可怜的人”,在与人相处时,得到同情和怜悯的同时得不到起码的尊重与平等,难以融入社会,过普通人的生活。四是院舍照顾供养模式限制了儿童的个性化特征发展,因为在院舍中整齐划一的照顾供养模式下,孤残儿童的潜能得不到比较全面的发展。由于长期生活圈子狭小,衣食住行有人照料,对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各项生活自理技能的要求不迫切,加上孤、弃儿童进入福利院的渠道复杂多样,智力开发和受教育程度不一致,现阶段福利院和社区学校对特殊孤儿的管理和引导不尽完善,大龄孤儿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技能培训不足,在复杂的就业竞争中明显缺乏优势。

二、由于政府指导性政策和法规的缺失和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社会层面对特殊孤儿群体支持力度不够,大龄孤儿安置难、就业难、生活保障难,后续管理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龄孤儿的就业被政府和职能部门所遗忘。

在计划经济时期和用工制度改革以前,大龄健康孤儿安置是由政府劳动部门下达招干、招工指标,安排就业,大龄孤儿自然融入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手段帮助大龄孤儿分配并安置就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类对劳动力的学历水平、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大龄孤儿在求职时,往往因为能力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有的大龄孤儿,即使在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公勤岗位找到一份工作,但由于其特殊经历、能力限制、性格缺陷等因素,难以融入企业成员之中,失业的可能性较大。甚至有的失业后,觉得无颜再回原收养的福利院,流浪于社会之中,给社会的安定造成隐患。而福利院跟踪难、管理难,对大龄孤儿的健康成长不利。

综上所述,大龄孤儿除了要回归社会之后,作为社会人,同样有各方面的需求他们仍希望实现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愿望。而任何一种需求对于大龄孤儿来说都非常之困难。从社会与人的发展角度看,必须让大龄孤儿在城市中寻求自我生存与发展。但由于大龄孤儿具有年轻化、低素质、流动性、无保障等特征,他们绝大多数只能从事简单而低层次的劳动,难以享受到与城市户籍身份相联系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技能培训、低保等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录用孤儿往往会产生既怕负担太重,又怕能进不能出的两难境地,大龄孤儿的生存问题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好大龄孤残儿童的就业问题迫在眉睫。建议国家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制定统一的法规、政策,在制度上保障大龄孤儿就业需求。

根据大龄孤儿的特点,制定安排就业的发展规划。政府应更多地为大龄孤儿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更多的合适岗位,帮助其就业。财政在就业培训资金方面,应将大龄孤儿的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单独列为预算,帮助大龄孤儿提高劳动技能,更好地参与就业市场竞争。

二、制定、出台一系列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安置大龄儿童就业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大龄孤儿的安置就业需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单位安置大龄孤儿。参照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规费、信贷等优惠政策,对安置大龄孤儿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扶持、照顾。凡接收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可相应减少残疾人就业比例,各级残联部门予以承认。

三、制定扶助、保障大龄孤儿基本生存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在安置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用于安排大龄孤儿,从政策上保证他们住有所居。各级财政应当在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大龄孤儿的住房问题。有关部门在办理户口,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用品方面提供便利。对大龄孤儿无基本生活来源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总之,对大龄孤儿保障问题,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制定优惠扶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切实做好大龄孤儿的就业安置工作,让他们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贵州省民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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