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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到23个,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近1600万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补助金40亿元,比2005年增长60%以上。这是继城市低保成功实施以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推进农村低保的必要性。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改革农村传统救济方式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更加重视,多次强调要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逐渐不断上升到普遍要求的。2006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推进农村低保的探索。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探索,初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的框架体系。一是政府主导,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各地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一些省份将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列为向全省(区)人民承诺的“实事”之一,重点部署、重点督办。二是建章立制,初步形成了实施农村低保的工作规范。23个建制省份都由省(区、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低保的文件或规章,对农村低保对象范围、保障标准、审批管理、资金来源等作了规定。同时,指导各市、县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较完善的政策体系。三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了切合实际的管理方式。各地普遍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完善了张榜公示、民主监督措施。同时,又针对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异,探索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如重点保障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民主评议贫困农民家庭收入、分类救助等。四是落实资金,建立了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渠道。已经实施农村低保的地方,普遍建立了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低保资金的投入机制。在资金管理上,各省都对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社会救济资金支出科目和县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
——推进农村低保的职责。民政部门是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职责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职责,把握机遇,统筹规划,加强协调,系统解决建立或完善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关键问题,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在推进低保制度建设过程中,一是坚持稳健起步,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范围和对象。重点解决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等致贫的农村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二坚持因地制宜,适应农村特点,采取合适办法。在收入计算,对象审核,补助方式,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方面,更多地注重家庭实际生活的考察,更多地运用简捷方式。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强化公开性和监督机制。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审批政策、申请对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注意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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