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认识中国>>国情报告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5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到23个,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近1600万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补助金40亿元,比2005年增长60%以上。这是继城市低保成功实施以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推进农村低保的必要性。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改革农村传统救济方式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更加重视,多次强调要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逐渐不断上升到普遍要求的。2006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推进农村低保的探索。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探索,初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的框架体系。一是政府主导,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各地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一些省份将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列为向全省(区)人民承诺的“实事”之一,重点部署、重点督办。二是建章立制,初步形成了实施农村低保的工作规范。23个建制省份都由省(区、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低保的文件或规章,对农村低保对象范围、保障标准、审批管理、资金来源等作了规定。同时,指导各市、县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较完善的政策体系。三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了切合实际的管理方式。各地普遍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完善了张榜公示、民主监督措施。同时,又针对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异,探索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如重点保障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民主评议贫困农民家庭收入、分类救助等。四是落实资金,建立了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渠道。已经实施农村低保的地方,普遍建立了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低保资金的投入机制。在资金管理上,各省都对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纳入社会救济资金支出科目和县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

——推进农村低保的职责。民政部门是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职责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职责,把握机遇,统筹规划,加强协调,系统解决建立或完善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关键问题,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在推进低保制度建设过程中,一是坚持稳健起步,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范围和对象。重点解决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等致贫的农村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二坚持因地制宜,适应农村特点,采取合适办法。在收入计算,对象审核,补助方式,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方面,更多地注重家庭实际生活的考察,更多地运用简捷方式。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强化公开性和监督机制。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审批政策、申请对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注意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1   2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