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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各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部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全军军事训练的规划、规章、标准,颁发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全军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全军性的军事训练考核、集训、演习及其它有关军事训练的活动;
(四)协调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之间有关军事训练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全军军事训练标准,计划、调配全军军事训练的保障;
(六)领导;部署全军军事训练改革工作,组织试验、论证,推广改革成果;
(七)负责全军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规划、规章、标准,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织编审并颁发本军兵种年军事训练大纲、教材;
(二)部署本军区、军兵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三)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考核、战役训练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四)协调解决本军区、军兵种的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五)部署、组织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改革工作;
(六)制定本军区、军兵种的军事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军区、军兵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军、师级单位及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总结推广军事训练经验;
(二)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战役(合同战术)演习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
(三)协调解决训练协同等有关事项;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陆军集团军、海军基地、空军军区、第二炮兵基地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师、旅级单位和直属部(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指导、监督、检查军事训练工作;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师、旅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团(营)职以上军官训练、参谋集训、直属部(分)队的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师(旅)、舰艇支队(水警区)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团(营)级单位和直属分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机关训练,导演或指导所属团(营)级单位的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团、舰艇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
(一)部署所属营、连级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其实施;
(二)组织本级首长和机关训练和所属营级单位的实兵演习;
(三)组织本单位的军事训练考核和所属排职以上的军官训练、教学法集训、骨干集训;
(四)计划、组织、管理军事训练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连级单位和舰艇组织领导军事训练的职责;负责所属单位、人员军事训练的具体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军事训练器材、教材的使用、管理及军事训练中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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