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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象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训练对象为士兵,军官和遂行作战任务或保障任务的建制单位、临时编组单位。
第一节 士兵
第二十四条 士兵的训练旨在使其熟练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技术战术,养成严格的组织纪律,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炼强健的体魄,具备相应的作战或保障技能及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士兵应当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战术训练,掌握本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具备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
士兵的训练采取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和部队自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业技术性强,培训周期长的新入伍的士兵由专设训练机构培训,其他士兵由部队自训。
第二十六条 担任班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士兵,应当在完成士兵的训练的基础上,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能力。
班长任职前应当经过专设训练机构培训,无专设训练机构培训的由团及相当级别以上的单位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班长。
第二十七条 军士长应当进行技术战术训练、教学法训练,具备与专业职务相应的组织训练和管理的能力。
军士长任职前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第二节 军官
第二十八条 军官的训练旨在提高其指挥作战、组织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军事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训练、管理部队的能力。
参谋军官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业务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政治指挥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军事指挥训练,具备与本职相应的指挥、管理、教育部队的能力。
政治机关的军官必须进行与本职相应的军事训练,具备必要的军事知识、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后勤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役战术训练和后勤指挥、勤务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指挥、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战术训练,具备与本职专业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组织技术训练、技术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军官的训练采取院校培训和在职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军官在职训练主要采取自学、集训、函授和随队训练等方式进行。分队军官应当以随队训练为主。
第三节 单位
第三十四条 单位的训练旨在通过按战役战斗进程的合练,形成整体的作战能力或保障能力。
第三十五条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通过专业协同训练、分队(舰艇)战术训练,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任务或保障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通过兵种战术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形成整体的战斗能力或综合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通过战役训练,形成整体的战役作战能力或战役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训练采取实兵、首长机关带部分实兵、首长机关演练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年度任务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
第四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区分为全训、非全训。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中担负作战值班任务的师、旅、团和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必须全训。其他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四十一条 边(海)防、守备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兵力、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各军区确定。
第一节 参训兵力
第四十二条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
全训师、旅、团年度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全训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非全训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由军区、海军、空军确定。
第四十三条 舰艇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支队、水警区和舰艇为单位计算。
支队、水警区参加军事训练的舰艇与在航舰艇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舰艇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舰艇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四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和训练基地为单位计算。
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85%。
航空兵训练基地参加军事训练的飞行员与在编飞行员的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五条 战略导弹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的兵力以旅(团)和连队为单位计算。
旅(团)参加军事训练的连队与编制连队的比例必须达到100%。
连队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与实力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节 训练时间
第四十六条 陆军部队、海军陆勤部队、空军地面部队年度军事训练时间:
(一)全训:年度军事训练9个月、126天(坦克部队、机械化部队年度军事训练包括车场日10个月、160天;空降部队、地空导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140天)。
(二)非全训: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
第四十七条 舰艇部队年度军事训练10个月,一类舰艇100天、二类舰艇120天。
航空兵部队:航空兵师(独立团、独立大队)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10天;航空兵训练基地年度军事训练12个月、240天。
第四十八条 各级首长机关年度军事训练不得少于30天。
第四十九条 专设训练机构内士兵的年度军事训练时间,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年度军事训练起止时间、年度军事训练阶段,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第三节 训练内容、质量指标
第五十一条 年度军事训练内容指标:必须按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军事训练内容。
第五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质量指标: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标准。
第四节 训练任务的改变
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改变全训任务:
(一)执行作战任务的;
(二)执行抢险救灾或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
(三)武器装备及其它保障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赋予的其它任务的。
第五十四条 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师、旅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总参谋部批准;
(二)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必须报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批准,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三)营、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改变全训任务的批准权限,由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确定;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单位,可以同时或者事后报请改变全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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