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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7-03  发表评论>>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五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章施训。

第五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严格执行军事训练法规、规章,认真贯彻上级的军事训练指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军政首长必须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战役战术演习,集训、考核等重要训练活动。分队军官必须坚持跟班作业。

第一节 计划

第五十八条 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首先制定计划。

制定军事训练计划,必须以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指示为依据,结合部队的作战任务、军事训练水平、保障能力、武器装备条件和地理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十九条 军事训练计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综合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专项计划包括演习、集训及其它专项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计划。

师、旅、独立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旅、团、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必须制定阶段计划;团、旅属营、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月计划;连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周计划。

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还必须制定本军兵种规定的其它计划。

第六十条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应当在军事首长领导下,以司令机关为主,会同有关机关共同制定。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必须由营长、连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营长、连长的军事主官亲自制定。

军事训练专项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机关、部门在主管首长领导下制定。

第六十一条 军事训练计划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适时下达。军政首长必须严格审查军事训练计划,及时批复。

第六十二条 军事训练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报审批首长准可。

第二节 准备

第六十三条 军事训练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的军事训练计划,结合部队实际情况,重点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教学准备。

第六十四条 思想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和官兵的思想状况,进行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等,明确训练的意义、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措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 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需要和军官、骨干配备情况,调整、配备训练骨干,加强训练的组织和教学力量。

第六十六条 物质准备,应当根据科(课)目施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订购、配发器材,分发教材,保证科(课)目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七条 教学准备,应当根据军事训练进度适时进行。年度训练预备期和阶段训练转换期,必须组织教学法集训,统一训练方法,培养教练员和训练骨干。所有科(课)目必须编写教案。重点、难点科(课)目必须组织示教、试讲,培养示范分队(人员)。教案必须经直接军事首长审查批准。示教、试讲由本级或上级组织。

第三节 施训

第六十八条 施训必须坚持基础与应用并重,全面与重点兼顾,教练与养成一致。

施训必须严格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偏训、漏训。

第六十九条 施训应当先技术后战术,先基础后应用,先分练后合练,先专业后合成,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第七十条 教学,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按级任教,专长任教,强调首长教部属,上级教下级。

演习,应当坚持上导下演为主,本级导演为辅,导与演必须分开。

第七十一条 士兵的训练,按照理论学习、讲解示范、组织练习、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深入浅出,启发诱导;讲解示范,应当形象直观,规范标准;组织练习,应当先分后合,注重单个教练和实际操作。

第七十二条 军官的战役战术训练,按照理论学习、想定作业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围绕战役战术课题,结合战例研究和学术研究进行;想定作业,应当采取单个作业、编组(集团)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 单位的训练必须重点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逐级合成、逐级形成战斗力。

单位专业协同训练,按照单级、单项协同演练,多级、多项协同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的战术训练,按照分段作业(操练)、连贯作业(操练)、综合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的战术训练,按照战术作业、首长机关演习、实兵演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战役训练,按照战役作业、战役学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战役战术作业,应当一种条件设置多种情况,研练多种战法。战术演习,应当多采取检验性或者对抗性的方式,在复杂条件下多课题昼夜连续实施。战役演习,应当结合战区、战役方向的作战任务,采取检验性或者研究性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野营训练,应当结合野外驻训或者学习进行,在野战条件下全面锻炼部队。

夜间训练,应当按照夜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要有侧重地安排夜间技术、战术和勤务科(课)目的训练。

第四节 登记、统计、总结、报告

第七十五条 军事训练情况,必须进行登记、统计,并逐级上报。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

第七十六条 科(课)目、阶段、年度训练结束时应当分别进行讲评、小结、总结。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半年、师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季度、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每月应当分析一次训练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七十七条 军事训练情况分别以综合和专项报告形式上报。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每月军事训练基本情况,应当综合逐级上报。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基本情况以综合报告形式逐级书面上报。

演习、集训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情况,以专项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文章来源: 中国军网 责任编辑: 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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