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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与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训练考核与评定,旨在检验和衡量士兵、军官、单位的军事训练质量、水平。
第一节 考核
第七十九条 军事训练的考核的对象为士兵、军官及单位。考核的内容为年度规定的训练科(课)目。
第八十条 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
普教是对训练对象、训练科(课)目的全面考核,在科(课)目训练结束时或者结合科(课)目训练的最后一个步骤进行。
抽考是对训练对象、训练科(课)目的抽样考核,在阶段或者年度训练结束时进行。
第八十一条 对士兵的普考由连及相当级别单位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组织;抽考由营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
对单位和军官的普考由上一级或者上两级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抽考由上两级以上单位或者业务部门组织。
第八十二条 考核可单级或者多级联合组织。抽考落实到受考单位全年度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十三条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以普考成绩为准。
士兵、军官普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补训并接受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作为个人成绩,不计入单位成绩。
第二节 评定
第八十四条 军事训练评定包括成绩评定和等级评定。
第八十五条 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评定对象为士兵、军官及单位。
评定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科(课)目成绩评定标准,在科(课)目考核时由考核组织者实施。
第八十六条 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对象为军官、全训单位、全训单位的士兵。
评定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在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普考组织者实施。
第八十七条 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对象为师级以下单位、师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
评定军事训练等级,应当依据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士兵、军官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和军事训练等级载入本人档案。
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成绩和军事训练等级载入训练档案。
第七章 保障
第八十九条 军事训练保障必须保证重点,专项专用,注重效益,勤俭节约。
第九十条 军事训练保障包括:军事训练经费,弹药、器材、教材、物资、油料、场地(海区、空域)和电化教学保障等。
第九十一条 军事训练经费,实行按标准包干计领和专项指标分配包干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经费,由军训(作训)部门计划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拨款、结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按标准包干计领的经费,由各单位按财务系统自下而上领报;专项经费,由军训(作训)部门自上而下分配指标,与财务部门联署下达。
第九十二条 军事训练弹药、爆破器材,实行按标准计领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弹药,由军械部门负责调拨、供应、管理。军事训练爆破器材,由工程兵部门负责调拨、供应、管理。
第九十三条 军事训练器材,实行按标准调拨实物的办法保障。
军事训练通用器材,由总参谋部负责保障。
军事训练专业器材,由军兵种和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保障。
大型、复杂的军事训练模拟器材,由总部和军兵种统一配发。
第九十四条 军事训练教材,实行按标准配发的办法保障。
全军通用教材和陆军专业教材由总参谋部负责保障。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专业教材和后勤专业教材,分别由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后勤部保障。
第九十五条 军事训练物资,实行按标准购买和自购的办法保障。
修建训练场地,制作与维修训练器材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部管)物资,由总后勤部分配总指标,军区、军兵种军训部门进行再分配,使用单位凭指标向物资管理部门或者物资供应站申请购买。
军事训练所需的其它物资由使用单位自购。
第九十六条 军事训练油料,实行标准供应和年度指标包干的办法保障。
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地面训练用油,在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包干总指标内,各级油料(运输)部门与军训(作训)部门,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共同进行再分配。
舰艇、飞机的训练油料,由总后勤部分配专项指标,实行年度包干。
军委、总部赋予的大型军事训练活动用油,由主办单位会同所在军区、军兵种油料(运输)部门,向总后勤部申报计划,专项核销。
坦克摩托小时,由总参谋部下达总指标,军区、军兵种进行再分配。
第九十七条 军事训练场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慎重定点,合理布局,一场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大型场地的新建、调整、改(扩)建,由总参谋部审批。
中小型场地的新建、调整、改(扩)建,由军区、军兵种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第九十八条 军事训练电化教学保障,应当以军官训练和专设训练机构为重点。
第九十九条 军事训练保障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物资的政策、法令和全军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凡规定用于军事训练的各项保障,必须落到实处,严禁克扣和挪作它用。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收发使用、回收移交、清仓查库、登记统计、维护修理和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条 士兵、军官、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年度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优异的;
(二)在军事训练等级评定中取得较高等级的;
(三)被评为专业技术标兵的;
(四)被评为优秀教练员的;
(五)在上级组织的军事训练竞赛或者其它重大军事训练活动中取得名次或者成绩优异的;
(六)在军事训练组织领导、训练改革、训练器材革新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其它对军事训练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成绩突出的。
第一百零一条 士兵、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给予处分;
(一)经常旷训、怠训,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二)无特殊原因年度军事训练综合成绩评定不及格的;
(三)擅自改变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随意减免军事训练兵力,时间、内容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军事训练成绩的;
(五)因失职、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六)挪用、侵吞、倒卖军事训练物资、油料、器材、经费的;
(七)其它干扰军事训练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军事训练任务完成的。
军官、士兵有上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事训练奖励、处分的项目、权限、实施,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训单位的年度奖励指标应当主要用于军事训练方面的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和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或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军事训练规章。
第一百零四条 临战训练和作战间隙的训练,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在军事训练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院校、预备役部队和国防科工委科研试验部队的军事训练参照本条例执行。
文职干部的军事训练参照本条例有关军官军事训练的条款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颁发的有关军事训练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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