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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
生育率的下降就意味着新生人口的减少,也同时意味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生育率下降得越快、越急剧,老年人口的比例也会上升得更快、更急剧。而死亡率的下降又使老年人寿命延长,促使人口老龄化程度更为加剧。尽管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人们对这一点的认识还是经过了漫长的过程。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人口老龄化问题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2000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超过10%和65岁以上的人口已超过7%,因此,“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社会。
对于人口老龄化将会带来的影响,比较多的讨论集中在关于“养老”的问题上。中国的传统是“养儿防老”,也就是上一辈到老年时要依靠下一辈以度过晚年。但由于生育率的急剧下降,使家庭的子女数量急剧减少,而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和退休养老制度从来只是覆盖了占总人口少数的国家职工和城市人口。广大的农村老年人群面临着既不能依靠国家养老,又难以依靠子女养老的两难境地。而随着人口流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年人离开农村走向城市。这就出现了虽然农村的生育水平比城市高,但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却比城市高的意想不到的情况。2000年与1982年相比,全国市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4.54%提高到6.42%,提高了1.88个百分点,而同期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从5.00%提高到7.50%,提高了2.50个百分点,呈现出农村老年人口的比例升高快于市镇的状况(王涤、顾宝昌,2005)。人们已经在呼吁要尽快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政府也已经着手这方面的努力,但这绝非一日之功。这也典型地反映了我们在应对方面的仓促性。这并不奇怪,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实在来得太快。从联合国人口司的资料来看,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增加到14%,法国经过了115年,瑞典经过了85年,瑞士、德国、美国经过了50年左右,而在中国不到30年就会出现。这就难免给人一种措手不及之感。
在讨论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人们越来越多地提到“未富先老”的问题。发达国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不仅有着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而且由于过程较为缓慢、漫长,给了社会和家庭一个逐渐适应和调整的过程。而中国必须要在经济还不发达、时间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做出应对,那就无论对经济、对社会、对政府、对家庭都不能不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顾宝昌,1996)。
但是,人们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关注还是比较集中于就人口老龄化谈人口老龄化。人们已经看到,到21世纪中叶以前,中国的大地上将有1/3的人口在60岁以上,其中有上亿的80岁以上的老老人,不到2个青壮年就要抚养一个老人,中国将成为一个比目前世界上人口最为老龄化的国家还要老龄化的老年社会。从图1-2至图1-4,全国和上海、北京的2000年与2040年的人口金字塔的比较(鲍思顿等,2005)可以鲜明地看出,人口老龄化并不仅是一个老年人口相对增多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社会的转型。中国的人口结构将从塔状变成柱状,而上海和北京这样极端高度老龄化的人口结构则干脆变成了倒金字塔形。一个高度老龄化的人口组成的老年社会是什么样的?它对社会功能和社会结构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带来什么样的挑战?我们还在认识过程之中。但有一些我们已经开始有些察觉了。比如,育儿设施(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以至小学)会变得越来越多余,而养老设施(包括老年护理条件、老年活动场所、老年学习机构)会变得越来越缺乏。当然,全社会的医疗费用将大大增加,财政负担就难免为此倾斜;人们为了应对老年医疗需要而储备资金势必影响人们的消费能力,包括中青年的消费。但与此同时,作为社会财富生产者的劳动人口将相应大幅减少。这不仅对社会是如此,对家庭也是如此,而对农村尤其是如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老年人口问题,更确切地说,是老年女性人口问题。女性本来在社会上就受到相对忽视,而老年女性就更容易被忽视。
但是,人口老龄化对女性的影响还不仅是如此,也包括对中青年女性的影响。因为所谓“家庭养老”实际上往往落在家庭中下一代的女性成员身上,即女儿和儿媳妇身上。这就使她们必须面对“忠孝不能两全”的境地,不得不在“照料老人”与“追求事业”之间做出选择。但如果她们在照顾老人方面花费的精力和时间越多,那么用于事业上的精力和时间势必减少。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照料老人的时间也会更长,甚至出现一种“小老人照料老老人”的情况。当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增多而需要更多的中青年妇女转向对老人的照料时,难免要影响她们在社会上的拼搏和地位的提升。这就提出了一个人口老龄化与妇女地位的关系问题(顾宝昌,1996)。
也可能是太司空见惯的关系,人们往往没有很注意到,从政府到商界,人们的社会需求是因年龄性别的不同而不同的,当一个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他们所产生的对社会的需求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口老龄化并不仅仅是老年人口增多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人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波及人口的各个部分、社会的各个角落、经济的各个方面,这就不能不引发社会功能和社会结构的重新构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讨论还比较少,在关于实现全面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讨论中也很少议及。但可以相信,随着事态的发展,对这方面的关注和讨论会越来越多。2005年12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召开的研讨会正是这方面关注的一个体现(邓谨、肖华,2006)。
出生性别比
对于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关注近年来是越来越多了。从十多年前把这个问题作为研究和宣传的“禁区”到今天几乎是铺天盖地的讨论,可以说是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讨论出生性别比时,往往把人口性别比带进来,这是十分奇怪的现象。因为一个人口的性别比是高还是低,是在100以上还是以下,是没有特定意义的,它取决于具体的人口构成。然而,出生性别比则不同。出生婴儿性别比(简称出生性别比)是反映一定时期出生的婴儿中男女比例的人口学指标,以每出生100个女婴数对应的出生男婴数来表示。比如,出生性别比为105,即表示每出生100个女婴相应出生了105个男婴。根据国际上长期广泛的观察,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应该在103~107之间。
对于我国的出生性别比问题的认识也经过了相当漫长而曲折的过程。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989年全国出生性别比为113.8,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及其成因一时成为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还是用了大约十年的时间,一直到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发表后,才最终解决了出生性别比究竟是“真性失调”还是“假性失调”的争论。我国的出生性别比确实出现了失调,已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而不仅是一个由于统计的误差造成的假象。但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出生性别比进一步上升到了2000年的119.92。
近年来,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的调研,从统计分析到实地考察,越来越多;政府把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提上了议事日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法选择性人流,以及“关爱女孩”工程等活动。这些年来,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治理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迹象表明,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趋势起码可以说还没有好转。比如,国家统计局最近公布的200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报告,0岁组的人口性别比又上升为121.18(国家统计局,2005a)。2005年11月中国人口学会在湖北召开的关于出生性别比治理研讨会也表示了这方面的关注(杨云彦,2006)。一个严峻的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已经长达20年,已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调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这说明我们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规律性”还需要进一步的认识和掌握,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应对更有针对性,更有成效。一般来说,当一个人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关于理想家庭的规范倾向于小家庭,但对于子女的性别偏好仍然强烈,而人口政策几乎集中于关注人口数量增长的控制,与此同时,测定胎儿性别的技术逐渐普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因素都会作用于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结果是,在这样的人口中会出现两种现象,即在生育水平出现下降的同时,出生性别比会出现上升。
应该看到,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只是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某些人群中发生,是有迹可寻的;人为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流是不可能速成的。出生性别比的失调的确与重男轻女的社会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如果我们倚赖于性别平等社会状况的好转,恐怕是会事倍功半的。就如同以色列的农业是期望改变水源贫乏的状况,还是实施“根部滴灌”,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大力加强关于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努力加强孕期全程保健,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有可能使事态得到好转的。许多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试点县区和先进县区的出生性别比一直保持正常,这应该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
在关于出生性别比问题的讨论中不能不同时关注的是相联的婴儿死亡率的发生情况。在正常的情况下,男、女婴儿死亡率的比例为1.1∶1,即婴儿从出生到周岁前死亡的可能性应该是男婴高于女婴,婴儿死亡的男女性别比应高于100,这就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情况,但此后就发生了逆转(朱楚珠、李树笜,2003)。在婴儿死亡率不断下降的总趋势中,出现了女婴的死亡率高于男婴、婴儿死亡性别比低于100的反常趋势,而且这种趋势有愈演愈烈的倾向。出生性别比的过高和婴儿死亡性别比的过低实际上是在生育问题上性别选择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所谓“产前解决”和“产后解决”,但都反映了在婴儿出生和存活问题上的性别歧视(关于婴儿死亡率的性别比失调问题的详细讨论,请见最近发表的李树笜等,2006)。
在为什么要重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讨论中,经常强调的一个理由是所谓“婚姻市场”问题。这种忧虑认为,一个社会如果长期处于出生婴儿中男婴比女婴多得多的状况,那么许多男孩长大时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很难找到一个年龄相当的配偶的境地,这种现象如果大量地出现,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人们已经用多种方法计算得出“光棍”的人数将达数千万人之多的结论。但是这种忧虑来自对男子在将来可能会难以找到配偶的担心,而不是首先关注从出生性别比失调和婴儿死亡性别比异常中凸显出来的社会所存在的对女性的歧视,不免透露出一种以男子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倾向。出性性别比失调的出现,来自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我们不能再以重男轻女的眼光来寻找应对它的对策(顾宝昌、罗伊,1996;马焱,2004)。
出生性别比失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实质上反映了女性(女婴和女孩)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的不平等状况,只因为她的性别而遭受虐待、遗弃或溺杀。当人们十分想要得到儿子,能不能生育儿子成为生育(甚至人生)成功与否的关键时,那些没有生育儿子的妇女(和夫妇)就极有可能处于一种更受歧视的境地,感受到自己比有儿子的妇女(和夫妇)低人一等,她们在家里和社会上的处境都会十分困难。据全国妇联1990年的“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妇女(也包括男子)反映她们所感受到的种种歧视中,最严重的并不是在就业、报酬、就学等问题上,高居首位的是由于没能生儿子而受到的歧视,这一点在农村尤其如此。2000年全国妇联再次开展了“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其中向已有一孩的曾婚妇女询问她们是否曾有过受歧视的经历,调查结果列于表1-7中。在回答中,认为自己曾经有受歧视的种种经历的妇女比例很小,说明妇女受歧视的情况在社会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受歧视的经历中,因为生女儿而受歧视的比例却是相对最高的,达6.69%。面对社会和家庭对女婴和女孩的歧视,在寻求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对策时,不仅应关注将来的男性可能出现配偶短缺的问题,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今天的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问题,为此应着重于对重男轻女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改造。
与生育政策的关系问题是在关于出生性别比问题的讨论中的另一个热点。一种意见认为,出生性别比发生失调与现在推行的生育政策没有关系。其理由是在没有推行“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的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也出现了类似的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现象,是不是目前的生育政策改变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现象就一定会消失呢?另一种观点认为,否认出生性别比失调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是牵强附会的。其中一个理由是,统计数据表明,出生性别比失调最严重的地方恰恰是实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地方,而在实行“二孩”生育政策的地方,出生性别比就比较正常。但为什么会如此呢?是统计上的偶然还是规律性的必然?究竟现行生育政策的存在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出现是一个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不仅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而且要从实践中验证。(顾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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