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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是育龄夫妇强烈的男孩偏好。如果只是一般的性别偏好,还不足以使妇女不惜代价选择胎儿性别,它同时还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比较容易获得的胎儿性别鉴定手段。目前在中国使用最为普遍的是B超机,由于一般B超机在妊娠四个月以后才能比较准确地分辨胎儿性别,要将女胎流产的妇女必须要做大月份引产,所以第二个条件是要有可以进行四个月以上引产的卫生或计生服务机构。因此,中国在发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苗头之后,首先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规定严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尽管早在1986年国家就下发了相关通知,其后还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法律出台,但是出生性别比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路攀升。这种现象促使我们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分析,并提醒我们,行政管理和法律措施虽然是必要的,要真正使出生性别比回到正常范围还需要追根寻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女婴死亡率偏高的现象由来已久,从各方面来分析,“重男轻女”肯定是错误的,但这也是群众在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理性选择。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首先是来自社会、社区、家庭和父母对男孩的偏好和对女孩的相对轻视。这种偏好是上千年传统文化和观念的积淀,也与传统的家庭中男女分工的不同密切相关。虽然社会在向前发展,经济条件在不断改善,但是家庭对男孩的需求依然存在,这种需求仅仅用“传统落后的生育观念”来解释,难免有过于简单化之嫌。例如,从农村养老保障的角度来说,必须依靠一个儿子。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它向我们昭示,尽管我们提倡“男女平等”五十余年,社会中依然存在各种性别不平等问题。只有解决了根本问题,出生性别比的问题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在强烈的男孩偏好下,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选择胎儿性别造成的后果。而育龄夫妇的男孩偏好是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家庭需求和个人观念等四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既对男孩偏好有独立的影响,各部分之间也有相互联系,这些相互的作用间接影响到出生性别比的变化。因此,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只有采取综合措施,同时改变各种因素的影响,才能比较有效地遏制出生性别比的偏高趋势。在这四种因素中,有些因素可以在短时期内通过干预改变,有些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改变。
(一)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包括政策环境和文化环境等,是对一个社会有普遍影响的因素。中国各种法律法规对妇女地位和权益都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妇女地位难以提高和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依然在不同地方以不同形式出现。虽然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妇女和男性有同等的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各种社会实践中,妇女的权益往往不能得到保障,无论在个人发展方面,如教育、就业、晋升等,还是在家庭方面,如婚姻、家庭角色和职责、土地分配、财产继承等各个方面,妇女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原则上的男女平等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实现,影响到整个妇女群体的地位和妇女个人的发展。由此往往是父母看到女儿难以成才,只有儿子才有可能有更好的发展,并给父母带来更多的回报。
在一些法规中也还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如国家规定女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要比男性早5年。在受教育和劳动参与方面也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现象。尽管从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各种政策和法律中倡导“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并且采取了各种措施保证妇女的就业。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许多行政和政策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得到有力的实施,因而导致了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性别不平等的存在。
有不少研究在探讨计划生育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直接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但是由于其严格的规定,使夫妇在生育方面只有非常有限的选择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趋势。而在一部分农村地区,第一胎为女孩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政策,更使人感到一种隐约的暗示。应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发现,政策生育率与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女婴死亡率偏高相关,但并不是线性的关系,政策生育率为1.5左右的地区(即第一个是女孩还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出生性别比和女婴死亡率的异常都是最严重的。
在一些农村地区,地方对于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利于妇女以及只有女儿的家庭,也会强化“至少要有一个男孩”的愿望。
中国大部分地区传统的婚嫁形式是女到男家,而绝大部分女性都会结婚,由于女儿将来必然要嫁出去,不再属于这个家庭的成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父母对儿子的偏爱以及对女儿的轻视。一些少数民族没有这种风俗习惯,男孩偏好也相对较弱;有些地区的出生性别比长期能够稳定在正常范围,也和当地婚嫁风俗有关。例如,湖北宜昌地区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嫁模式较为普遍,不但提高了女儿的养老价值,所生子女姓氏的自由选择使女儿具有与儿子一样的传宗接代功能,而且也打乱了某些村落长期以来某些姓氏独霸的局面,从而成功地削弱了当地人们的传宗接代和宗族观念。另外,在这里,妇女地位比较高,在家庭事务上有很大的决策权;有良好的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区氛围,人们对生了女孩的妇女不歧视,对生了男孩的妇女也不羡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汉族地区有这种婚姻习俗的毕竟是少数,多数地区还是保持了传统的女到男家的婚嫁形式。虽然国家一直在倡导新的婚嫁形式,但这种情况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根本性的转变。
传统生育文化以及社会环境对人们的生育意愿有着很强的导向作用。农民在心理和精神上对男孩的需求除了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外,还有精神上的需求——提高自己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有了男孩,家族荣耀,父亲趾高气扬,母亲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随之提高,受人尊敬,夫妻都得到精神和心理上的满足,家庭在社区中的地位也得到承认和巩固。相对而言,在妇女地位比较低的地区,儿子对母亲的精神收益相对更大。在一些农村地区,没有生育儿子的妇女会受到严重的歧视。因此,男孩给家庭带来的精神收益是家庭的其他收益无法替代的。在江浙部分农村的调查发现,虽然现实生活中的偏男需求已经略微发生变化,但人们出于精神层面的原因仍然顽固地保持男孩偏好。
大众传媒对人们重男轻女的意识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在不少传媒报道中,女性往往具有比较固定的角色,如以妻子、母亲或弱者的形象出现。即使在2000年人口普查揭示出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严重性之后,媒体的各类报道中,也往往是注重探讨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导致将来有多少男人找不到配偶,而忽略了这种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这种近乎舍本求末的媒体报道难免对大众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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