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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基本指标
中国网 | 时间: 2006-10-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1.按生育政策类型的人口分布比例

    尽管本研究采用了不同的汇总方法,但结果表明:2000年时,各类生育政策人口比例的排序与应用1990年普查数据所计算的对应比例的排序没有发生变化,具体的比例值也没有什么显著变化。执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仍然居第一位,占全国人口的52.9%;执行一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排在其次,占35.9%。上述两种执行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合计为88.8%,与1990年时(89%)的情况相比略有下降。排在第三位的是执行二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占9.6%;而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人口只有1.6%。

    相比之下,东部与中部的共同特点是执行二孩生育政策的比例都很小(<6%),并且三孩生育政策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因此,这两个地带的人口主要是在执行一孩政策或一孩半政策。而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东部执行一孩政策的人口比例显著大于中部(41%比25%),而东部执行一孩半政策的人口比例显著小于中部(55%比69%)。中部的主要特征是近70%的人口执行一孩半生育政策,这在三个地带的比较中显得十分突出。

    在西部,执行二孩和三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分别为25%和6%)比东部和中部高得多,这两种较宽松的生育政策覆盖西部人口近1/3。西部执行一孩半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比东部和中部相对较少,然而其执行一孩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达到43%,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东部地区,远高于中部地区。其实这主要是由于西部的四川省和重庆市几乎全面实行一孩政策的影响,在1984年实行“开小口子”的生育政策调整时,原四川省(含现重庆市)除了几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外,在全省范围内仍然坚持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如果西部排除了四川省和重庆市再做统计,其一孩政策人口比例便只有25.1%了,而一孩半、二孩、三孩政策的人口比例将分别为34.2%、33.2%、7.5%。

    2.按现行生育政策所要求的生育数量划分的人口分布

    对执行一孩政策和二孩政策的夫妇而言,政策要求的生育数量是明确的。但是,对执行一孩半政策的一对夫妇而言,他们的生育数量或是1个,或是2个,并不可能有生育1.5个孩子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孩半政策下的一孩出生性别比107.4为参照,对执行一孩半政策的人口加以进一步划分:有107.4/207.4=51.8%的夫妇生育的一孩是男孩,因此他们应终身只生育1个独生子。另外还有48.2%的夫妇生育的一孩是女孩,按照政策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他们将有2个子女。

    按这样的方法,依据表10-1的结果做进一步推算,便可以得到按照生育政策要求夫妇的生育数量划分的人口比例,旨在反映现行生育政策内在要求的微观生育后果。统计结果表明,按照现行生育政策的要求来生育,全国应有63%的人口只生育1个孩子,而生育2个孩子的人口比例为35%,有3个或更多孩子数的人口比例只有不到2%。

    可以看出,在三个地带中,都是以只生1个孩子所占的比例为最高,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以上这些结果与根据1990年普查数据得到的计算结果也非常接近,相应各比例值的差别最大不超过1.5个百分点。

    因为这一结果反映的是由独生子女政策明确要求和独女可开放二孩的生育政策隐含要求的两种情况所“卡”只能生育一孩的人口比例合计,应该说,现行生育政策中要求只生一孩的人口覆盖面是相当大的。

    3.现行生育政策对全国平均生育水平的内在要求

    各地区中对不同生育政策尤其是对比较严谨的一孩和一孩半生育政策都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加以照顾。这种照顾针对不同的特殊情况:比如,考虑已生育子女的非遗传性病残情况的照顾;考虑再婚夫妇如双方原来只有一个子女情况下的照顾,如对少数民族、华侨、伤残军人等情况的照顾;对于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等情况的照顾。所以,各类生育政策所要求的生育水平要求往往在执行中略高于名义上的政策要求生育水平。由于目前子女病残、再婚、少数民族及伤残军人等情况的数量尚未形成统计意义,所以本节中将对这些情况的照顾均表现为在名义政策生育水平要求基础上乘以一个修正系数。在计算中,这一修正系数为1.06。本研究将这一生育水平称为修正的政策生育水平。比如,一孩生育政策名义上要求总和生育率为1个孩子(即TFR=1),然而考虑到该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照顾,计算时采用修正的政策TFR为1.06×1=1.06。一孩半政策、二孩政策、三孩政策对应的修正的政策TFR分别为1.59、2.12、3.18。

    但是,必须说明,本节采用的这一修正的政策TFR中并不反映夫妇双方(或有一方)为独生子女时可生育二孩的照顾对政策生育水平的影响。因为实际上,各地区中育龄夫妇中的独生子女比例差别很大。在一些大城市和某些一直执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开始进入婚育高峰期,并且各出生队列中独生子女比例已经很高。所以,修正系数1.06不能代表生育政策对这类情况的照顾。

    下面我们以生育政策覆盖的人口比例为权数计算加权平均的政策要求的总和生育率。也就是说,这一平均生育率是以各地区修正的政策要求TFR值的加权平均数,权数为相应地区的人口数。

    通过对全国以及东、中、西部地带分别计算的政策所要求的平均生育率结果做统计,可以看出。以人口数为权数,西部地带人口的平均政策TFR为1.60,略高于一孩半政策的名义要求生育水平;中部地带人口的平均政策TFR为1.49,略低于一孩半政策的名义要求生育水平;而东部地带人口的平均政策TFR为1.40,明显低于一孩半政策的名义要求生育水平,但显著高于一孩政策的名义要求生育水平。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人口的总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48,与中部地带的水平比较接近,大体对应一孩半政策的名义要求生育水平。

     上述这些结果与根据1990年普查数据样本的计算结果相比,各个类别的修正TFR都略高一点,但差距都在0.04以内。

    总的来看,全国和三个经济地带的平均政策要求生育率虽然存在差别,但差别并不是非常巨大。但是,这是由于各经济地带中平均化的结果。实际上,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或者以行政地区口径汇总统计的话,便能够发现各地生育政策所要求的生育率水平差异很大。 (郭志刚)

    本文摘自《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由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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