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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结构与生育水平分析
中国网 | 时间: 2006-10-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人口结构分析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了30多年,现行生育政策也存在了近20年,但是由于在人口统计时很难按生育政策的口径来划分,因此按这种口径的人口结构分析信息至今还是一个空白。尽管本研究对于生育政策类型人口的划分并不能十分严格地反映现实情况,但是仍可以提供一些基础信息作为参考。

    1.不同生育政策下的人口金字塔

    为了反映从市镇县口径向生育政策口径划分人口的情况,在各类生育政策人口金字塔中都分别对性别、年龄别人口标志了个人市镇县口径的属性。从这种标志可以看出,一孩生育政策人口的大部分是市人口,但是也包含相当部分的镇和县人口。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实际上江苏和四川(除少数民族地区外)两省在全省范围内一直坚持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如湖南常德)也一直坚持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但是在一孩半和二孩生育政策人口中几乎已没有市人口,镇人口所占比例也很小。至于三孩生育政策人口中,市和镇人口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实际上,施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这一比较说明,当我们简单地用市人口作为一孩生育政策人口进行汇总统计时,会遗漏许多同样施行一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的人口。而县人口中则包含所有不同的生育政策,因此其人口统计并不能反映某种具体生育政策下的人口特征。

    不同生育政策的人口已经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一孩生育政策人口已经十分类似于一个立起来的菱形,底部少儿人口显著收缩,中段青壮年人口很多。少儿人口部分的收缩显然反映生育政策较严的影响,而青壮年人口多则部分地反映了近年人口迁移流动加剧的影响,因为施行一孩政策的地区多为城市或东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

    一孩半生育政策人口结构与一孩生育政策人口结构相比,最明显的是10~14岁组人口规模特别大。一方面是由于上一代人口30~39岁的两个年龄组都非常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口实际上出生于1986~1990年,当时正处于1984年生育政策“开小口子”以后计划生育工作从混乱向稳定的过渡阶段中,这时该生育政策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同时还应该指出,一孩半政策人口的年龄结构分布最不均匀。

    二孩生育政策人口很接近一孩半政策人口,在20~24岁同样有一个收缩(这一现象在一孩政策和三孩政策人口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显然是与1980年代初全国普遍推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密切相关,这一段时期的一刀切政策显然影响了几乎所有汉族人口。但是从人口比例看,20~24岁组的收缩没有一孩半政策人口那样剧烈,显然当时推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在这些地区打了折扣。少儿阶段其他年龄组都比一孩半政策人口相应年龄组的人口比例明显要高,按说二孩政策对应的终身生育率应该在更替水平,然而1990年代的出生组也表现出收缩的现象。

    三孩生育政策人口金字塔中10~14岁组(即1986~1990年出生)及以上各年龄组很明显是迅速增长型的结构,然而在底部的两个5岁年龄组(1990年代出生)也表现出了缩减现象,反映出近年来生育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下降。

    不同生育政策下的人口金字塔已经体现出了巨大的差距,但是我们并不能将这种差异完全归因于生育政策不同的影响,因为这种人口发展现状还包含着各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起点水平不同,另外还包含着近年来人口迁移流动的影响。

    2.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年龄结构统计指标

    从一些人口结构统计指标可以更精确地把握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结构特征。

    少儿人口比例表明,生育政策越宽松,少儿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高。其中一孩政策人口与一孩半政策人口之间的差距,以及二孩政策人口和三孩政策人口之间的差距十分显著,而一孩半政策与二孩政策之间在少儿人口比例上的差距较小。

    从老年人口比例看,一孩政策人口与一孩半政策人口不相上下,都超过了老年型年龄结构的标准(7%),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人口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对较低,但是二孩政策人口的老年比例也达到了6.6%,十分接近于老年型结构标准。

    老少比也是一个表达年龄结构的指标。我们发现不同生育政策人口在老少比上反映出的差异相当显著,反映出不同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上的不同。

    劳动年龄人口负担比这一指标从人口年龄结构角度来反映社会经济负担情况。我们看到,一孩政策人口的少儿负担比最低,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只负担27个少儿人口;而一孩半政策的少儿负担比比一孩政策提高了11,高达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38个少儿人口。二孩政策的少儿人口负担比比一孩半政策仅略有提高,而三孩政策的少儿人口负担又比二孩政策增加了8名少儿。

    从老年负担比来看,几种不同生育政策人口之间的差异并不太显著,大体是较严的生育政策人口有较高的老年负担比。但是一孩半政策人口是个例外,其老年负担比反而比一孩政策人口要高,原因在于其老年人口比例与一孩政策人口相等,而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却显著低于一孩政策人口。

    总负担比是少儿负担比与老年负担比的合计,我们看到一孩人口的总负担比最轻,只有37,而其他三种生育政策人口的总负担比都接近甚至高于50。

    3.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性别结构统计指标

    表10-7提供了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性别结构统计指标。从总人口性别比来看,一孩政策人口只有102.9,而一孩半政策人口却达到了105.5,二孩政策人口总性别比更是高达108.9。三孩政策人口的总性别比也很高,但是略低于二孩政策人口,反映出少数民族不像汉族那样有重男轻女的文化特点。

    总的来看,不论哪一种生育政策,总人口性别比都是较高的。

    2000年全世界人口性别比为99.5,而发达国家只有94.7。我国总人口性别比较高,一方面反映出现有人口的中老年部分从旧社会经历过来的遗留

    的高性别比特征尚未消失,马安、查瑞传(1984)在对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进行分析时,对中国总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精辟的论述。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对还较低(老年人口中男性比例显著低于女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以后,由于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夫妇对于子女性别偏好问题日益显性化,并且婴幼儿死亡率的性别差异异常(女孩高于男孩)。

    我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很浓厚。1949年以前,总人口性别比较高。1949年时总人口性别比为108.2,1953年为107.6,1964年下降到105.5。1982年总人口性别比又回升到106.3,之后仍继续提高,1990年为106.6,2000年为106.7。总人口性别比重新有所提高的动因是出生性别比的提高和婴幼儿死亡率的性别差异异常。

    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的总人口性别比比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相应指标略低,并不能直接说明其少儿人口性别比失调程度较低,其中还反映了两类政策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有更强的作用。

    从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少儿人口性别比来看,只有三孩政策人口比较正常。如前所述,这与少数民族的不同文化有关,也与在较宽松的生育政策下或根本没有生育政策时,可以生育较多子女以达到取得拥有期望性别的子女有关。而在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和二孩政策的少儿人口中,少儿人口性别比都在112以上,其中一孩半政策的少儿人口性别比高达114.8,显然是与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攀升有关。

    分别对少儿人口中各个5岁年龄组人口计算的性别比确实表现出各种生育政策下都是近年出生的年龄组性别比失调越来越大的现象。而0~4岁组性别比的失调程度最严重的是一孩半生育政策(123.8),其次是一孩政策(118.5),然后是二孩政策(116.3),最后是三孩政策(110.8)。总的来看,少儿人口性别比的失调与生育政策的严松程度有关。

    4.出生婴儿性别比

    从全国合计来看,出生性别比为119.2。其中,出生性别比随孩次上升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反映在孩次1和孩次2之间,孩次1的出生性别比为106.1,孩次2为154.1,孩次3时又略升为156.5。

    下面我们按不同生育政策来比较各孩次别的出生性别比。

    从孩次1的出生性别比一列看,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的出生性别比不仅不高,而且偏低(注意,这两类的案例数量太少)。但是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这两种较严的生育政策的出生性别比却有一定的偏高。特别是一孩政策的孩次1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已较为明显(但其偏高的统计性检验并不显著),这种情况似乎体现出一孩政策下一些夫妇因为没有更多机会,所以在生育一孩时便开始进行胎儿性别选择;而一孩半政策下,因为生育一孩为女孩时,便还有一次生育机会,所以性别选择的动力还没有充分地表现出来。

    孩次2的出生性别比一列最突出地表现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所有政策类型的孩次2的出生性别比都显著地偏高,并且在生育政策较严的人口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最突出的是一孩半政策的孩次2出生性别比高达165.6。

    孩次3的出生性别比一列的交互组中由于案例数过小,不再具体分析。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孩次3的出生性别比失调情况也很严重。

    总之,虽然本研究在各类生育政策人口的划分上并不严格,因而这些探索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不一定很高,但是这些结果仍可以表明,2000年时的出生性别比失调情况已经十分显著,并且出生性别比失调与生育政策之间存在着比较密切的关系。 

生育水平分析

    全国口径统计表明,在普查时点之前的一年期间,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为1229‰。这一生育水平不仅远低于更替水平,甚至也显著低于现行生育政策所要求的全国平均生育水平1477‰(见表10-3)。其中一孩总和生育率为879‰,在总和生育率中所占比例为71.5%。二孩总和生育率为292‰,占总和生育率的比例为23.7%。三孩总和生育率为58‰,占总和生育率的比例为4.8%。并且全国合计的一孩平均生育年龄(标志为MAC)已经高达24.5岁,超过计划生育晚育要求年龄半岁。

    关于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相应生育指标。我们看到,一孩生育政策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978‰,大致对应着终身生育一孩的政策要求,甚至略低一些。并且孩次别的总和生育率统计结果揭示出,实际一孩政策人口的一孩总和生育率仅为817‰,占总和生育率的83.6%。而其总和生育率的其余部分是由少量的二孩和多孩生育构成的。

    一孩半生育政策人口的总和生育率为1304‰,其数值已经低于一孩半政策的生育要求,但是与其政策要求相对比较接近。其中一孩总和生育率比一孩政策相应指标值更接近1000‰,而二孩总和生育率也更高,达到340‰,相对更接近于生育一孩的妇女中有近50%递进生育二孩的大致政策要求。

    二孩生育政策人口的总和生育率显著高于1500‰水平,达到了1733‰,但是也明显低于政策要求水平。

    而三孩政策人口的总和生育率水平比二孩政策人口又略高一些,但是不过为1873‰。从三孩政策人口的一孩和二孩总和生育率来看,其实都低于二孩政策人口的相应水平,但是其三孩总和生育率却十分明显地高于二孩政策人口的水平。

    总之,尽管我们知道应用各地区不同生育政策的人口比例将普查数据人口进行的微观划分,肯定会存在一定的错划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各类生育政策人口的准确描述。但是,从生育分析的角度,这种划分结果也仍然可以体现出不同生育政策对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从总体上看,各类生育政策人口的总和生育率都明显低于其生育政策要求的水平,然而除三孩政策人口外,其他政策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又都明显高于前一档更严的生育政策要求,更为接近本身生育政策的要求。这说明,本研究应用这种方法大致捕捉到了各类生育政策人口的特征。

    实际上,各类生育政策所覆盖的人口比例相差很大,尽管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的生育水平相对较高,但是对全国生育水平的影响相对较小。从“五普”数据的统计结果来看,全国总和生育率水平实际上是处于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之间。

    尽管从全国合计的角度反映出总和生育率水平极低,达到令人难以相信的程度,然而当我们从不同生育政策人口的角度来看各自的生育水平时,各种政策类别的总和生育率统计结果反而显得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我们相信,本次普查与以往历次普查一样,在生育数据收集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报情况,但是通过分析可以认为,本次普查生育数据质量不应该因为其全国总和生育率统计值极低而遭到完全否定。

    上述总和生育率水平极低,但是这种水平又与1990年代以来多次全国性人口调查所得到生育水平大体一致。人口统计原理可以证明,只有当生育的年龄模式不变时,时期的总和生育率才能作为终身生育水平来理解,但是当婚育年龄发生推迟的时候,总和生育率便一定会表现为低于终身生育水平。近年来各种全国性调查的总和生育率水平都极低,也反映了这一时期中晚婚晚育变化的重要影响。著名人口学家Bongaarts和Feeney(1998)提出了一种修正计算方法,可以较好地克服由于婚育年龄变化(又称为生育进度效应)对时期总和生育率造成的偏离,得到一种更为准确的终身生育率估计。应用这种方法所做的一些人口统计研究(郭志刚,2000、2004;丁峻峰,2003)从定量化统计证明,中国1990年代以来婚育年龄发生的持续的推迟变化导致时期总和生育率将比终身生育水平偏低0.3左右。这样一来,近年来调查到的极低生育水平就不再是那样不可理解了,并且说明这些调查得来的生育水平并不是完全不可信的。因此,同时考虑生育进度效应和出生漏报的影响,我们有理由认为1990年代实际生育水平的确发生了大幅度下降,正在趋近于现行生育政策的要求。

    本报告的表10-9中已经显示出各类生育政策人口的一孩生育的平均年龄都比较高,比如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类别的一孩平均生育年龄都已经超出晚育年龄要求,而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类别的一孩平均生育年龄也比较接近晚育年龄。这一结果虽然并未直接反映出1990年代婚育年龄推迟的过程,但是2000年时很高的孩次别平均生育年龄其实是1990年代婚育年龄推迟过程的结果。(郭志刚)

    本文摘自《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由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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