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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备案)制。为规范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我国对外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企业实行了核准和备案制度。2003年,商务部在部分省市进行了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简化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一是投资设立境外服务贸易类企业和机构。二是投资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三是明确建立境外投资企业核准(备案)制。
2. 建立并逐渐完善企业“走出去”的促进体系。在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资源开发方面,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等在财政金融、贴息优惠、出口退税、人员手续 、外汇支持、投资保险支持等方面制订了鼓励境外投资的措施。
3.建立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一是制定《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二是制定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三是建立《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四是制定《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五是加强“走出去”政策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六是搭建“走出去”展会平台。七是利用经济外交,推动企业“走出去”。
4.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对企业“走出去”的监管体系。建立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境外矿产和林业资源备案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制度、多种形式的协调机制。
5.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为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国际保障。我国在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也不断提高了对国际政策协调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改和实际履行的工作.(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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