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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与发展跨国公司的思考与政策建议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0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2006年开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要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开发”。它为加快培育与发展跨国公司指明了方向,是我们确立指导思想和提出政策建议的主要依据。

    1.加快培育和发展跨国公司的思考

    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培育与发展跨国公司,并以它们为载体,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分工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1)政府部门更新观念,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境外投资体制和管理模式的方向是:开拓创新,借鉴国际经验,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境外投资体制及相关政策,突破旧体制形成的陈旧管理模式,建立坚持市场取向的境外投资管理、促进、服务体制。制度改革要定位于资本项目和外汇管制“有管理的全面放开”,当前,要加快改革的进程,外交、财政、税收、外汇、海关、金融、保险管理以及人事、教育等部门都要进行相应改革。

    (2)深化企业改革,全方位地与国际接轨。当前的任务: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股份制改革,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并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二是要突破人力资源管理的传统模式,吸引海内外优秀经理人、商务专家及技术管理人才。三是优化企业经营机制,明确境内总部和境外企业各自的功能,按职责分配权限,并设立适当的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利。

    (3)大型企业境外投资应以发展主业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确保主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大型企业要及时调整结构,加快制度建设,强化境外企业的监管,适应创建跨国公司的要求。

    (4)既要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又要防止“赶浪头”倾向。政府应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监管内容不涉及经济可行性,政府不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或代替,把境外投资的自主权落实到企业,让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

    2.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为企业创建跨国公司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1)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战略研究和指导。境外投资是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境外投资的政策应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体安排下,推进资源开发和利用技术的国际合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简化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管理。具体建议:一是扩大企业的境外投资决策权。二是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核准”。三是明确境外投资核准内容,采用标准化的申报材料格式。

    (3)完善境外投资的政策促进体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境外投资的政策促进体系建议如下:第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国家财政出资设立重要物资的“境外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同时设立“对外投资担保基金”。二是建立战略资源储备机制,三是政府对鼓励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含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并视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还贷期限。第二、拓宽融资渠道。一是企业境外投资可以多渠道使用外汇资金。二是在国家外债总规模的控制下,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发行外币债券,允许以其境内外资产抵押担保。三是给予对外经营信誉好的企业外汇授信额度,允许其在额度内自主融资。四是建议国家银行及国内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更多的营业网点,同时给国内投资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允许境外企业直接向营业网点进行短期融资。五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国有股的全流通,解决企业只能以现金而不能以股权置换进行投资的难题。第三、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国家通过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建立税收饶让制度,二是尽快实行“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三是设立“海外资源风险投资储备基金”制度,四是对通过境外投资项目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实行全额退税或较高的退税率的政策。五是对通过境外投资获取的资源类产品和中间产品实行减免税。第四、改革境外人才管理。简化出国商务人员的审批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第五、允许海外中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国家承担物资供应的部门应将海外中资企业的供货列入物资来源渠道,将其生产的紧缺资源类产品纳入计划,给予进口配额,允许其按规定在国内销售。

    (4)健全境外投资的保障服务体系。第一、构筑境外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也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第二、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境外投资政治风险和非商业风险的信用保险制度和法规。第三、建立境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系统。一是健全政府指导和服务的信息库系统。完善导向性目录,指导企业选择投资行业和国别、地区。二是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的作用,为企业及时提供国别地区的投资环境,当地投资条件、投资程序、鼓励政策、法律法规、项目合作机会等信息。

    (5)发展和规范为境外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了更好地培育与发展中国跨国公司,政府必须扶持中国本土的中介机构的成长,包括发展和规范综合性或行业性的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专业促进机构,对事务所性质的中介机构要引导它们联合重组,提升竞争力和发挥品牌效应,鼓励它们进入国际市场,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速与国际惯例和国际市场接轨。同时政府要完善中介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它们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对它们的监管,监督中介机构的执业信用,建立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维护客户权益,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胡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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