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认识中国>>国情报告
WTO香港第六次部长会议取得突破性进展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0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节选) 

    2005年12月13日—18日,历经六天精疲力竭、有时颇令人痛苦不堪的谈判, WTO149 个成员的政府部长终于在12月18 号通过《香港部长宣言》,各成员在向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以及取消棉花出口补贴方面的谈判取得较大进展,并最终在削减农业补贴等关键议题上达成一致。用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的话来说,“我们原本要达到55%的成果,但最后完成了60%。这是一个突破性的协议,可以保证我们向正确的方向迈进。”

    会议一开始,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便宣布各自的援助方案,承诺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允许其产品免关税,免配额进入本国市场等。发达国家此举被发展中国家认为故意摆出高姿态,试图绕过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议题。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G20集团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就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定下时间表,但欧盟及美国则要求中国、巴西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先开放市场,然后才讨论农产品补贴。不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争吵,美欧之间也就援助问题互相指责,在后续的谈判中推卸己方责任同时向对方施压。

    从通过的《部长宣言》来看,宣言并未确定补贴和关税削减的具体公式。但是,各成员的贸易部长就与达成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整体模式”相关的一般参数设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以2006年4月为最后期限。宣言采纳了发展中成员的建议,弱化了原服务贸易附件中的命令性和指令性语言。然而,香港会议宣言取得的最具实质性的成果就是将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取消期限设定为2013年。正如香港会议主席曾俊华所言,“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就像变魔术,魔术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1.农业问题

    2005年12月18日,欧盟同意以2013年作为取消农业出口补贴的最后期限。欧盟此举促成了香港宣言的通过。宣言规定,“各成员应当平行取消一切形式的出口补贴以及对一切出口具有同等限制效力的措施,最后期限为2013年”。与原文本提供的“2010年的最后期限”相比,欧盟更愿意选择2013年作为取消农业出口补贴的最后期限,主要原因是由于欧盟于2003年开始的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也涉及大多数农业补贴的取消,与2013的期限相吻合。但是,为了弥合与“2010年期限”的差距,宣言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实质性的削减应当自多哈回合承诺执行期限的上半段结束时完成。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成员对其承诺的执行期限为5年。

    宣言还要求各成员在2006年4月30日前就食品援助、出口信贷计划以及国有出口贸易企业的运作制定规范,并纳入农业谈判的“整体模式”。最终宣言应当作为制订最终“整体模式”的指南,允许发展中国家“以食品安全、生计安全和农村发展标准作为指标,自行指定适当数量的产品作为特殊产品(SPs)”。发展中国家还将“诉诸一项特别保障机制(SSM)”,以保护农民不受进口急剧增加或进口价格急剧下降的影响。特别产品状况和特别保障机制的具体细节尚待确定,并且“应当成为农业模式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倡导特别产品和特别保障机制的33 国集团对“自行指定”这一具体规定表示欢迎,因为2004 年7 月框架协定只提到了“指定”。该文本还规定,其选择将“受食品安全、生计安全和农村发展作为指标的指导”。这对33 国近期提出的勾勒预期指标的提案作出了反映,而上述指标则包括生产特定产品所产生的就业机会,或对当地人口饮食的贡献。除较少引起争议的数量诱因外,宣言还接受了特殊保障机制的诱因。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无法有效地监督。

    关于农业补贴。为更好地对削减农业补贴作出规定,宣言将农业补贴划分为3个层次:欧盟享有最高水平的补贴支持,其线性关税的削减幅度也将最大;美国和日本处于第二层次;其他成员处于第三层次。此外,依据上述划分模式,瑞士的补贴削减应当处于第三层次。但由于其扭曲贸易国内支持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所以瑞士将作出额外的补贴削减。宣言规定,应对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予以全面削减,且削减数量应当超过“黄箱”、“蓝箱”补贴和微量补贴的削减数额。由此,WTO成员将很难通过对补贴进行再次分类的方法规避已作出的削减承诺。然而,宣言并未对“蓝箱”补贴的标准进行规制。

    关于市场准入。各成员同意将其关税削减划分为4个层次,同时承诺就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的“相关门槛达成一致”。宣言还就各成员市场准入的灵活性问题予以了规定,并指出各成员应当对“敏感产品”的处理达成一致。上述规定与2005年12月17日的宣言文本相比有一定程度的“倒退”。2005年12月17日的宣言文本规定,关税配额应当随着关税削减幅度的加大而增加。一些农产品出口商指责该规定并未关注市场准入问题,而是“咬着关税削减问题不放”。

    2. 棉花问题

    2003 年5 月,非洲四个最不发达国家(LDCs)——贝宁、布基纳法索、乍得和马里——提出了棉花议案,要求尽快取消所有棉花出口补贴、关税、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并在分阶段削减完成前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损失进行补偿。上述国家声称,鉴于发达国家打压世界棉花价格,导致非洲国家出口棉花无法赢利, 因此采取这一行动既必要又迫切。作为回应,2004 年7月框架协定规定,WTO成员应“在农业谈判中可期待地、迅速地、具体地解决棉花问题”,但随后谈判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关于出口竞争。宣言规定,发达国家对棉花的“各种形式”出口补贴将于2006 年取消。这意味美国不仅要取消第二步出口补贴计划,而且还要取消美国用于棉花贸易商项目的出口信用担保的“补贴因素”。WTO于2005 年4 月裁定,上述两项均不符WTO规则。美国是惟一对棉花提供此类补贴的WTO成员。其他发达国家也不对棉花出口予以补贴。

    关于市场准入。发达成员表示,将对最不发达成员的棉花出口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但是,非洲国家却难以从中获益,因为这些国家并不向美国出口棉花——而在其他市场,特别是在亚洲,这些国家不得不同获得补贴的美国出口棉花进行竞争。

    关于国内支持。谈判之艰苦一直持续到香港会议结束一刻,部长们之后才对这一目的达成一致,即“较之于在一般公式下,应更多地削减对贸易造成扭曲的(扭曲棉花贸易的国内支持的削减幅度应当大于一般公式确定的削减幅度,执行期限也应较普通的削减期限短)棉花生产国内补贴,并在较通常适用期限更短的期限内予以实施。” 该条仍以括号的形式出现,意味着各成员必须先就国内农业补贴的全面削减和实施期限达成一致,而后才能就棉花补贴的削减幅度和速度进行谈判。非洲产棉国对该条款表示失望。因为美国对生产商和营销提供高度支持——国内补贴占美国对棉花支持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2004 年约为三十八亿美元)——这使美国生产商可以低于实际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棉花。

    关于补偿。尽管宣言并未设立补偿或应急基金以帮助受影响的棉农,但宣言敦促WTO总干事联合双边捐赠国、及地区和多边机构探索是否可在“停止提供补贴之前解决棉花产业下降问题的机制”。

    3.非农产品市场准入

    宣言规定,工业品关税削减适用“瑞士公式”,但公式系数的具体的“量”尚未确定。因此,双系数的“简单瑞士”公式及为阿根廷、巴西和印度所支持的、与各国平均关税相关的多系数方案均有了实施可能。该文本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所持的两点核心考虑作出了回应,即在削减承诺方面明确“低于全面优惠”的原则;以及包括削减或取消高额关税、关税高峰和关税升级,尤其是对发展中成员有出口利益的领域。

    宣言重申,2004年7月“框架协议”附件B是“整体模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附件B为发展中成员设定了一系列灵活性措施,例如允许不削减少量关税行,或者比较高关税行公式所要求的少削减一些。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适用问题也是此次会议争论的焦点。

    针对非约束性关税行,成员国通过了一项“非线性加价方案”。该方案使各国为确立削减的基础税率,可在其用于特定产品的关税税率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的百分点。文本未具体说明上述加价关税是否亦像目前关税一样受瑞士公式或另一削减率的约束。因此,文本看似避免了与某些发展中国家所持的见解形成冲突,即关税约束本身就构成了让步,因此并不要求立即实施关税削减。值得注意的是,部长宣言包含了一个段落,明确将农业期望水平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期望水平相关联,具体规定这一期望“将遵循特殊和差别化待遇原则,以平衡和成比例的方式实现”。 这亦是众多发展中国家一直坚持的要求。

    4.最不发达成员

    宣言取得的最大的成果就是对最不发成员适用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宣言附件F就发达国家于2008 年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提供免关税免配额准入的全新义务提供了详情。尽管这晚于最不发达国家所希望之日期,但确定日期极为重要,因为即使多哈回合延续到2008 年之后,其亦确保了能实现利益。但当涉及具体的产业时,存在重要的限制性条款,宣言规定,如果发达成员认为在2008年前全面市场准入有困难的,允许其仅对97%的税目进行开放。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尚未实现多元化,3%的关税实质上可能剥夺这些国家所有产品的市场准入。该文本尽管纳入了一项“尽最大努力”的条款,即“考虑到对相似发展水平的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冲击,因此宜“采取措施以实现将“全部产品范围”纳入,并且若适合,将通过在原来包纳的产品清单上逐渐增加”,但文本并未就此项待遇扩大至所有产品规定最后期限。这最后一项条款虽无疑对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竞争同样的出口市场给予些许安慰,但却存在将最具竞争力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业永久性排除的风险。一些受惠于优惠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实质上支持这一保留,因为这将减少其出口被更有效率最不发达国家的生产商取代的可能性。

    5.服务贸易

    2005年12月7日的宣言草案中,有关服务贸易的附件C成为最具争议的部分。发展中成员对于该附件中的命令性和指令性语言表示不满。发展中国家实际上要求将其删除,理由是各成员就其并未达成一致。最终的部长宣言对原版本附件C 的的指令性语言予以削弱。有关多边请求要约程序的附件第七段,原本颇多争议,现已作了修订,明确指出成员国将结合GATS 第19 条第2 段(该段规定服务贸易自由化应当尊重国家的发展水平)对集体请求进行必要考虑。面临集体请求的成员 “应根据GATS第19 条第2 和第4 段进行考虑”。人们认为即使附件第7 段 “序言”已经明确多边谈判将按GATS 原则进行,但上述变更为解决90 国集团和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某些国家的隐忧仍有必要。此外,各成员表示,有关服务贸易的多边请求将在2006年2月28日正式提交,第二次修正反应清单将在2006年7月31日正式提交,而最终文本将在2006年10月31日正式提交。日本、欧盟等发达成员对“缩水”后的服务贸易附件表示失望。印度也对此表示失望,指出该规定将成为美国拒绝对“模式4(自然人流动)”作出任何表态的又一借口。虽然发达成员对附件C中第7段作出了让步,并同意在2006年初就该问题举行多边谈判,但是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发展中成员认为附件第7段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发展中成员表示,为多边请求、修正反应清单和最终文本设定的期限将是对其反应能力的考验。

    6.香蕉问题

    WTO各成员对欧盟的香蕉进口机制争议不断。欧盟建议,将香蕉进口关税设定为176欧元/吨,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拉美的香蕉出口国认为,欧盟的香蕉进口关税设定过高,可能影响其目前在欧洲已经占有的香蕉市场份额。各成员同意在挪威外交部长Jonas Gahr Store(其在香港期间担任冲突协调员)的提议下继续就该问题进行磋商。Store 先生在闭幕全会上宣读了一份声明,详细说明因为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ACP)国家成员国享受对欧盟的免关税准入,因此在磋商中将对其利益予以考虑。尽管WTO争端解决谅解鼓励成员利用总干事或其他协调人员的“斡旋”,以在诉诸诉讼前寻求可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然而香蕉磋商程序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完全明了。

    7.其他问题

    关于环保问题。宣言仅就多哈宣言31段项下的环保产品和服务问题举行了磋商。发达成员和新兴工业成员(如美国、新西兰、欧盟、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韩国)希望对环保产品进行一一罗列;许多发展中成员(如印度)则建议以“环保工程”为基础,对环保产品进行认定。在香港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双方达成一定共识: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确定环保产品的范围,确定环保产品与服务业的关系等等。但是,南非、哥伦比亚、埃及和其他拉美成员反对达成上述共识,因为其坚持“一一罗列”的认定方式。因此,香港宣言仅仅规定,各成员“加快完成多哈宣言第31段项下的工作”。

    关于渔业补贴以及贸易规则(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等)。宣言对2005年12月7日宣言草案中规定没有作出修改。宣言呼吁各成员加强对提供渔业补贴的规制,包括对过度捕捞补贴的识别和禁止性规定,并强调“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适用,同时关注贫困问题、生活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宣言首次提到了补贴和过度捕捞的联系,并指出该联系的认定很有必要。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香港部长级会议召开前以及会议期间,印度均积极倡导各成员关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问题。印度建议,就“与专利权申请相关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严肃谈判”。巴西、肯尼亚、秘鲁支持印度的提议。欧盟希望明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地理标志”的适用问题,即对于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其他产品是否能加以适用。但是,香港宣言并未纳入上述问题,也未对2005年12月7日的宣言草案作出任何修改。

    此外,宣言将多哈回合结束确定为与烈酒和葡萄酒相关的地理标志的多边注册谈判的最后日期(原计划坎昆举行的第5次WTO部长级会议结束时完成,但部长们即未达成原计划又未确定新的最后期限)。宣言还将在TRIPS 协定下暂停提起非违反之诉(也就是诉求是基于另一成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尽管该行为没有违反WTO规定)延长到下一次部长级会议讨论。届时,成员们可就这类诉求范围和模式提出建议。

    作为全球规模最大、涉及经济利益最直接、也最广泛的国际组织,WTO有关谈判历来充满复杂博弈,也总伴随争议浪潮。好在,此次香港会议没有重蹈覆辙,避免了西雅图和坎昆两次部长会议“无果而终、不欢而散”的悲剧。这是WTO各成员共同努力的新结果,也是推进经济全球化、加速各成员经济融合的新一步。因此我们相信,能在香港会议闭幕前一刻取得新进展,这本身就是WTO连续几届部长会议遭遇尴尬以来的最大一次进步,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史上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香港会议为多哈回合谈判制订了“路线图”。 第二,发展中成员在WTO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确认。第三,WTO对NGO的态度体现了公平、透明、民主的“WTO精神”。第四,香港会议更具透明度、更具包容性、更具民主性。第五,中国在WTO香港会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是中国入世后参与世界贸易规则制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因此,中国在会议期间的作用可谓备受瞩目。2005年12月14日,中国一改中国五年来在WTO的舞台上一贯的低调作风,发表了当天上午时间最长、言辞锋利的演讲,不但表明了中方的鲜明立场,同时一扫外界关于中国作为加入WTO之后的最大发展中成员受惠国,故意保持低调的无理猜测。中方表明,“中国支持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的协议,但所谓平衡,不是发达国家各自在谈判中有得有失的自我平衡,而必须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全面平衡。”此外,面对应把中国与发展中成员区别对待的言论,中方指出,“坚决反对”发达成员将发展中成员分类对待,并称中国仍然是发展中成员,呼吁发达成员“切实给予中国等新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而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方指出,中国正不断加大力度,努力探索并建立起严密而有效的防护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除去在大会发言,中国还参加了大会举行的全部7次有30多个WTO主要成员参加的“绿屋会议”,与21位成员的部长进行了双边会谈,并参加了数十场的高官会和协商组的磋商。中国代表团积极与各成员进行沟通,阐述中国的立场和主张,为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最后通过的宣言中,有4项条款对中国非常重要。首先,宣言新增加的58段中表述,各成员对新加入的成员的情况给予特殊考虑,这意味着可以减轻新成员在市场开放中所承受的压力,中国作为刚入世的新成员可以从中受益。其次,第7段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对于特殊产品可以采取特殊的保护政策。而中国的弱势农产品则可凭借这一条款获得保护。再次,没有“黄箱”和“综合支持总量”(AMS)的发展中成员的“微量允许”可以免于削减。由于中国没有黄箱补贴,这意味着中国在多哈谈判中不需要对农业的国内支持进行削减。最后,条款中的第14段及15段,提到在非农业市场准入的计算将采用瑞士公式,瑞士公式是比较激进的公式,但条款中规定了多项参考系数,其中也针对了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因此有利于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保护。(陈泰锋)

(本文由中国网独家发布,其它媒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