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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民主的现状与需求
(一)管理民主的现状
村委会成员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村内的重大决策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事一议”同样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但调查发现,有些村庄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有些村庄很少召开会议,或者开会时连党员、村民代表都无权列席。有些村定期在黑板上公开村务与财务;有些村只是定期请组长、村民代表查账。有些村召开村民大会选举村干部;有些村只是由村民小组长发选票、收选票,最后公布结果,贿选的情况较为普遍。相对而言,试点村的村级治理更加公开透明。例如江苏的试点村每10户推荐1户作为村民代表,全村共推举60户,村民代表要参加每月1号的村定期会议。该村多年以来一直坚持每月5号公布财务村务。因此,总体来看,在“管理民主”方面,试点村农民的满意度高于非试点村。例如有六成的试点村村民认为,本村的村委会干部的选举“很民主”或“民主”。而非试点村村民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可见,在财务公开和执行“一事一议”方面,试点村与非试点村的村民对此满意度最低。
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方面,农民的参与程度都很低,试点村村民参与程度(34.2%)比非试点村(30.2%)略高一些。
(二)管理民主的需求
试点村与非试点村的农民合作组织与协会发展缓慢,缺乏规章制度,组织化程度低。河北、甘肃的非试点村成立了葡萄协会、林果协会、用水者协会、洋芋协会、马铃薯协会等,但基本上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职能。湖南的试点村几年前有养猪协会,但猪价大幅度下跌之后,村民对养猪的兴趣降低,养猪协会解散。河北的秧歌队今年刚成立,还没有形成规模。
因此,在试点村和非试点村,一半左右的村民表示村内没有任何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或协会。分别有18.3%的试点村村民和24.2%的非试点村村民表示不知道村内有没有类似的组织。可以说这七成左右的农民基本上没有被组织化。
研究发现,愿意参与各类组织或协会的农民中,选择“专业技术协会”的农民比例最高(试点村41.7%;非试点村44.2%),其次为经济合作组织(试点村32.5%;非试点村33.9%)。最后是基金或信贷组织以及文艺类协会。值得注意的是,有26.7%的试点村村民和20.3%的非试点村村民不愿意参加任何组织或协会。他们尚未意识到农民组织的重要性。
同样,53.3%的试点村村民与58.5%的非试点村村民认为最急需的培训是养殖、种植方面的技术培训,其次为法律知识培训。
七、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试点村和非试点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试点村的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与目标的了解比非试点村农民多,在资金项目政策上也获得比非试点村更多的支持,但试点村农民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态度并未因此而比非试点村村民乐观。试点村村民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上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更强。
(2)电视是农民了解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途径。试点村的村干部在宣传和组织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作用。
(3)试点村农民比非试点村农民更看好农业生产的前景,这与其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好、村级治理比较完善有关;而非试点村村民由于不利的自然环境和“上行下不效”的地方管理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前景不如试点村村民乐观。
(4)在农业生产方面,除了对资金投入有较大的需求之外,试点村更需要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的各类培训;而非试点村在种粮补贴之外还需要国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以及改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
(5)在生活宽裕方面,农民最关心的是增加收入、改善教育、医疗条件,而不是居住环境的改善。
(6)试点村村民对于生活生产设施的满意度远远高于非试点村。其中差距最大的方面是饮用水、灌溉水、公共场所和用电。
(7)除了道路、教育与医疗外,试点村农民开始关注养老问题,电视信号与家用燃料;非试点村村民仍然关注着农产品的销路和农业、生活用水。
(8)对于村庄现有的文化娱乐活动,试点村与非试点村的满意度都不高,但试点村村民的满意度高于非试点村。
(9)试点村与非试点村农民对于文化娱乐活动的诉求更多表现为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借阅图书等,而非放电影、扭秧歌等传统的文化娱乐活动。
(10)农民最希望村中建立图书室,最希望获得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和法制知识的培训。他们对于专业技术协会以及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最感兴趣。
(11)道路、房屋规划与垃圾处理是影响试点村与非试点村村容的三个主要因素,也是最急需解决的三个方面。
(12)村民对于村级事务的参与程度普遍偏低,非试点村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与参与程度均低于试点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而且有1/5左右的农民没有意识到农民组织的重要性。
试点村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在涉及面广、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充分发挥试点村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深入地开展有着重要意义。尽管我国农村面临教育、医疗、文化事业落后的大环境,试点村与非试点村的需求因而在这些方面存在共性,但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试点村与非试点村之间因各种因素造成的需求差异,以避免出现不顾自身的需求与条件而盲目仿效的现象。同时在试点村的选择标准上应该更多地考虑其代表性,为非试点村提供可资借鉴与参考的鲜活的事例。应该避免资金、项目和政策向富裕村集中的现象,否则非试点村将无从借鉴、无从参考,试点村也失去了作为“试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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