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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
2007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特色和主线。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创造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中国人民在开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道路的同时,建设并发展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
党内民主继续扩大并深入发展。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始实行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的举措;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也按照中央要求,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党的十六大“两委”选举差额比例在5%左右,党的十七大“两委”选举差额比例都超过了8%,进一步扩大了代表的选择权。2007年召开的十七大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并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重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以改革的精神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创新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2007年,民主政治建设成就卓著:(1)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县乡两级同步选举,进一步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巩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定,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这是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后,县乡人大的第一次同步换届选举。换届选举涉及选民9亿左右,其中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涉及选民就有6亿多,全国一半的公民都在这次选举浪潮中被动员起来。(2)通过任命党外人士担任国务院部委正职领导,进一步发挥多党合作和政协协商制度的作用。2007年,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出任国务院部委正职领导。万钢被任命为科技部部长,陈竺被任命为卫生部部长,两人分别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担任部长的首位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非中共人士担任政府部委正职将对权力运行机制产生重大影响。(3)通过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代表机关的民主监督功能。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监督法全面和系统地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宪法关系,创设了许多具体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提高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效。(4)2007年9月13日,以反腐倡廉为宗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在京正式挂牌成立,该机构从动议到正式挂牌历时4年。(5)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权利保障制度建设,2007年10月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仲裁委员会”,标志着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政府机关聘用制公务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为主体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的“国家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的救济。(6)进一步强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积极慎重、稳妥、及时地出台保障公民权利的各项重要法律。
(三)立法民主化、科学化
2007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一年。回顾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立法历史,中国除了修改颁布1982年宪法和对1982年宪法进行四次修改的31条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170多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4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目前,中国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地方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10449万总人口的71%。截至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6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国家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0件。经过30年的努力,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7年集中力量,确保提请审议或通过的法律案20件,其中再次审议的7件,初次审议的13件(修改7件,新制定13件),预备项目9件。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出台的法律有: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反垄断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节约能源法(修改)、律师法(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等。
综观2007年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凸显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理念。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明显改变了过去以经济立法为中心的立法结构。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始终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截至2003年的统计该统计含已废除和被修改的全部法律,而不是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37件,其中经济立法22件,社会立法1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62件,其中经济立法21件,社会立法5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18件,其中经济立法35件,社会立法6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立法124件,其中经济立法29件,社会立法4件。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参见表1-1。
表1-1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社会立法统计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总数
(件)经济立法
(件)占立法总数的
(%)社会立法
(件)占立法总数的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722595137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6221338580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835296650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2429233431总计3411073651647
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经济法律。”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第603页。在2003年公布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本届人大任期内将审议的法律草案59件,其中经济法类法律草案14件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企业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预算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社会法类法律草案6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险法(或者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分别立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17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社会立法无。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团和联名代表共提出991件议案,其中行政法类316件,经济法类237件,社会法类只有128件,远远少于经济法类议案。在地方立法中,重视经济立法、轻视社会立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3~1997年共制定和批准了76件经济法规,占立法总数的55%;安徽省九届人大制定、修改、批准经济类法规70件,占立法总数的547%。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立法的比重越来越大,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不协调、不平衡的问题,正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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