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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法进一步民主化。民主立法日益成为中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许多涉及国计民生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律,经过多轮次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最大程度吸收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谨慎地出台。物权法经过八次审议,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召开了上百次的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才由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并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成为中国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的第一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都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充分吸收了民意。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正在成为中国立法的一种常态,而“长官意志立法”、“关门立法”越来越成为非常态。
第三,立法进一步科学化。搞立法就是搞科学,不能有任何“弄虚作假”。中国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来立法,更多地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
第四,2007年国家立法的突出特点是向社会立法倾斜,不仅体现为社会立法的数量增多和社会立法所占的比重大幅提高,而且社会立法的质量得到提高。
2007年立法在立法结构、立法技术、立法规范、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部门和地方借立法扩权卸责、以立法谋部门地方之私的现象尚未消除;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民众的利益诉求、社会的意志表达、公民的立法参与等,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过去长期积累的重复立法、空洞立法、形式主义立法、追求数量的立法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中国立法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公平正义的分配器,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保障和对民生的切实关注,中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四)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底出台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2006年5月,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007年,司法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意见》和《决定》的要求全面推进。
截至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在五个方面取得了发展:一是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司法改革稳步推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四是确立司法为民指导思想,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完善。五是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加强,物质技术装备明显改善。
2007年,法院体制的司法改革主要有:
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2006年下半年起各地开始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2007年以来,死刑二审一律开庭程序基本落实。自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死刑数量继续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这是我国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民事执行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再审制度,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条件:一是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二是建立财产报告制度;三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四是建立执行异议制度;五是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并且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该《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从完善制度、工作机制、加大投入等方面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更加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关键和突破口。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年来,18个试点法院经过艰辛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推动了全国法院系统法官遴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截至2007年,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确定的任务已基本完成。
2007年,检察改革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推进:一是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完善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完善查办刑讯逼供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三是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和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机制,健全检察院派驻机构与看守所、监狱、劳教所工作联系制度,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程序,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机制,建立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规范死刑执行临场监督。除此之外,2007年,检察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推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建立,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要配备专门人员;二是在继续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同时,研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三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挽救工作;五是配合有关部门对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进行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底修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是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2006年制定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也涉及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0(五)行政体制改革渐进展开
2007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研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改委、国管局、法制办、监察部都参与其中。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这是国务院第一次就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召开全国性会议。目前,全国90%以上的市县政府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并制定了依法行政实施方案;超过90%的市县政府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全国约80%的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了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80%以上的市县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超过70%的市县政府建立了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出台了规范行政决策方面的专门规定,并建立了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参见《国务院2007年法制工作综述:重视民生开门立法》,2007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2007年,行政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行政组织和公务员法制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10月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揭牌仪式正式举行。二是行政立法的清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对655件行政法规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目前,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三是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成绩显著。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2007年7月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明确要求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探索。四是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工作得到强化。国务院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总结了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2007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01件,办结率为96%,受理65件,已审结46件。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发出改进意见书19份,改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6件。五是国务院继续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地方建立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制。目前,全国90%以上的市级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审查制度初步形成,监督力度不断加强。2007年国务院共收到备案的地方性法规667件、地方政府规章633件、部门规章209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有51件,已经对其中47件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六)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成绩显著
中国历来高度重视从制度上、法律上、机制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到2007年,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以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执政党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从政行为制度不断完善健全,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更加充实,制度建设工作视野不断开阔。从2002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500余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其中115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现行有效的1100余件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进行汇编,出版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现行法规制度全书》。另外,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备案审查地方法规文件1500余件,审议规范性文件800余件,对维护反腐倡廉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2007年,中央开始首次大规模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调查内容包括官员本人、配偶、子女三个层面。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这一年,治理商业贿赂正在向难点突进,集中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据统计,自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总金额7079亿元,其中涉及公务员案件6971件,有151名厅局级干部和1412名县处级干部被查处。
2007年,反腐倡廉着重制度建设。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名为《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从八个方面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违纪政策界限,首次明确地将通过干股、赌博、“合作”办公司、证券买卖、特定关系人等八种渠道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列入严查之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成为以“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被起诉的第一例。这是党纪与国法衔接的重要一步。10月12日,中纪委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中纪委第一次对查处某一领域违犯党纪案件如何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做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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