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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进一步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根据反腐败的需要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预防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同时,我国加大了对特大要案的查处,包括:(1)4月23日,经中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杜世成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07年4月23日作出的给予杜世成开除党籍的处分。(2)5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10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3)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中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4)7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07年7月26日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除此之外,中纪委对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上海宝山区原区长秦裕、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上海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原处长朱文锦进行查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终止彭振坤、杜崇烟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这一系列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凸现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表明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
(七)民商事法治进一步发展
2007年,中国民商事法治进一步发展,物权法的制定和新破产法的实施是2007年民商事法治的两个亮点。
1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物权法的出台是2007年民事法治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建国以来,婚姻法(1950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和合同法(1999年)分别建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和民事制度的一般法律框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基本已接近国际惯例,而合同法本身的国际化特色就很强。物权法的制定为我国的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物权法创造了新中国立法史审议次数的记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审议了七次,加上全国人大审议一次,共审议八次。理论界与实践界围绕物权法的争论更为激烈,甚至有人提出草案违宪并上书中央。物权法制定的争议凸显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淀的各种社会矛盾及不同利益集团的法律诉求。与以往的立法相比,物权法最重要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一是关注民生,强化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如第一次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强化个人所有权保护,严格规定征收制度,为解决实践中最普遍的侵害物权的行为——滥用征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新设多种物权类型,真正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精神,如新增地役权制度、扩大抵押物的范围,等等;三是明确了物权确认、行使和冲突等方面的处理规则,如物权变动规则、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规则、共有权利的行使规则、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规则和占有规则等。2007年民事法治实践主要围绕物权法展开,典型的是小区居民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博弈,如车位的归属、开发商的“二次销售”等。在物权法实施之前,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长期力争即凸现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精髓。
物权法直接修改了我国很多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土地征收制度。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商事法治的完善
在《证券法》修改之后,证券交易制度、证券发行制度、上市公司治理以及证券法的责任等方面成为商事法治的重点。对于证券交易制度,中国正酝酿改变单一的现货交易制度,逐步引入期货交易制度和信用交易制度,引入做空机制,以实现资产定价的合理化,同时允许设立股指期货,以实现证券投资的便利化。但是,在中国现有的信用机制不力情形下,如何有效监管值得研究。2006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是2007年商法实施的重点,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仍然受到支持,仍有观点主张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有关特殊合伙、有限合伙等的法律设计,研究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2006年出台2007年实施的《破产法》借鉴西方成熟破产制度,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适用范围、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重整制度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制度创新,新《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成为2007年商事法治的亮点。
2007年,《保险法》修改进程加快。目前,监管部门和学术界已经对《保险法》的修订工作达成大体一致的意见,并且形成了《〈保险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其中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监管制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完善都是关键问题。尤其是保险监管制度建设中,如何在保险公司自治和行业监管两者之间寻找合适的均衡点,是保险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八)社会法治逐步健全
2007年,中国社会立法获得高度重视,立法步伐加快,社会执法强化。200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或制定的法律共13部,其中社会立法占4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颁布了10余部重要的社会性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2007年颁布了大量的与社会建设相关的部门规章。2007年的立法注意到法律修订和清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导致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彼此间协调性差、或与上位法抵触、或实际上已被新法所替代、或早已过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适用效果。如国务院于2月份发布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通知,5月份国务院又就行政法规的清理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7年,国务院推动社会法治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主要体现为:一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二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三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四是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五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等;六是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防灾减灾救灾等临时性社会救助制度。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国务院2007年7月11日发出通知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中央财政全年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0亿元。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执行社会法律重点突出,同时兼顾措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社会弱势群体确实享受到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007年,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是社会法治的重点,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有了新进展,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如产品召回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总体思路为:一是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程监控。三是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政府各自所负的食品安全责任。四是建立权责明确、统一效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07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了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共颁布部颁规章8部。其中,食品安全监管2部,药品安全监管6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商务部发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建立药品召回管理制度;(5)公布了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药品流通监管制度;(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建立特殊药品供应管理制度。除此之外,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有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国家努力健全食品药品的法治运行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绩效评价机制、信用奖惩机制。
(九)法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是我国入世后实现全面对外开放、深入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经济立法和经济执法更加务实、稳健。
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反垄断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该法明确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纳入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颁布,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税制改革结束了多年来中国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在实际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因规定不统一而导致的税负不公现象,使中国在公平税负、简化税种、提高效率、健全法制、促进竞争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2007年,中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月收入2000元,充分发挥利息税的调控功能,并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明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重新修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使得利息税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一来,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2007年,物价持续走高,通胀压力加大,价格总水平在2005年上升18%,2006年上升15%的基础上,出现显著变化,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这一年,中国严格价格执法,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8月份后,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了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制止了多起串通涨价行为,其中重点查处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
2007年,中国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2007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自4月15日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2007年,中国重视金融调控,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在加大公开市场操作的同时,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频繁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针对2007年4月美国出现的次级抵押贷款风波,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传达宏观调控意图。这一年,中国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自2007年8月12日起,中国取消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外汇管理方面,中国有序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稳步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对外证券投资,并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全面灵活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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