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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宽严相济的刑事法治
2007年,中国刑事法治除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之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领域的重中之重。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志着中国刑事政策正由过去的重“严打”调整为“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内容为:对罪恶极其严重、当判重刑者绝不宽怠,适用死刑必须严加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死刑。各地法院通过适度提高管制刑、罚金刑和缓刑适用比例的方法,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政策。各地大力推行的社区矫正、司法和解、非监禁刑等措施,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7年获得了更为普遍的适用,刑事法治中针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裁定工作迈入了新阶段。
与此同时,相配套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和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加强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各地制定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督促制度,建立起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社区矫正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截至2007年6月底,北京、上海、江苏已经在辖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山西等7个非试点省(区、市)也在一定范围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中国25个省(区、市)的123个地(市)、517个县(区、市)、4189个街道(乡镇)展开,分别占建制数的781%、369%、181%和101%。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4320人,其中解除矫正45226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9094人。
2007年,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刑事赔偿工作取得新进展,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和实现。2007年刑事赔偿呈现如下特点:(1)刑事赔偿确认率和决定赔偿率呈大幅度继续上升态势,赔偿申请数继续呈现下降趋势;(2)赔偿案件主要集中于人身羁押赔偿;(3)赔偿决定多数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作出;(4)大部分赔偿案件集中在基层司法机关,执行难度较大。当前,刑事赔偿工作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赔偿范围偏窄;免责条款难以把握;赔偿标准过于绝对;赔偿义务机关规定不尽合理;赔偿程序不够完善;赔偿经费管理体制和支付方式不合理,赔偿决定执行难。
(十一)法治建设中的性别平等与主流化发展
针对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状况,200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力争在10~15年内基本实现人口出生性别比正常,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已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时机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5日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2007年,贵州、安徽、上海、宁夏、广东等省市自治区呼应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相继出台了本地区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各地实施办法在妇女参政、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和财产权益等方面的规定亮点颇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十二)法律服务体制进一步改革完善
2007年,法律服务体制改革最引人注目的成就是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修改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微调律师职业定义,更加强调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契约关系性质;二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增强律师权益的保障,如强调规定律师会见权、扩大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权、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人身权利保障;三是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增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内容等;四是推进法律服务市场化,降低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明确规定允许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是调整法律服务模式,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六是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强调律师的法律援助责任;七是拓展“两公”律师试点。自司法部2002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两公”律师)以来,“两公”律师的试点工作逐步展开。2007年,该工作进一步拓展,覆盖面逐步扩大。北京等18个省(区、市)工会、全国总工会机关和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机关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重庆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将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等等。部分地方还为“两公”律师的试点工作制定了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法学教育不断发展
2007年是中国恢复高考制度的第30年。3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主要特色表现为: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律硕士教育为补充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衔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教育互动的就业机制。
2007年,全国新增法律硕士培养单位30所。至此,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达80所。法律硕士的生源问题、特别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问题越来越突出。该年度,清华大学停止招收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147名首届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法学所对该届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针对性培养,以91%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和100%的就业率,成为中国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个成功范例。
(十四)“一国两制”良好发展
2007年,香港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大都市的特色,保持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仍然是全球最自由开放的经济体和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2007年是香港回归十周年,香港法治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健康发展,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与区议会选举按期举行。十年来,香港基本法在香港越来越受到重视,香港的政治民主发展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稳步前进。“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为生动现实的十年,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十年,也是香港保持繁荣稳定的十年。十年来,基本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基本法是繁荣稳定之本已成为香港各界的共识。2007年3月25日,香港特首选举揭晓。曾荫权获得649票,以超过八成的得票率连任。11月19日,香港新一届区议会选举结果揭晓,405名区议员当选。
政制发展一直是香港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才能够妥善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问题。2007年7月10日,特区政府公布政制发展绿皮书,提出三类方案,即在2012年、2017年或2017年后,经提名委员会普选特首。2007年12月1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12月17日,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将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同时将报告交国务院提出意见。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作适当修改,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的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切实维护保障香港特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保持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2007年,澳门法治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继续稳定、有序发展。同时,澳门政府也在积极探讨政治发展的方式与方法,探讨解决澳门法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途径。澳门立法会与特区政府提出《二七至二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拟启动三层式的公共行政改革中央统筹机制,逐步落实34项行政改革项目和38项法规项目。
2007年是两岸交流20周年。2007年大陆出台的惠台政策超过20项,涵盖两岸人员往来、经贸交流、文化产业互动等各个方面。2007年,围绕选举,台湾各方政治力量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为选举作准备。从“特别费案”到“机要费案”,从地方选举的复查到“党主席”的换马,都与选举密切相关。目前,台湾面临选战前夕。出于“大选”和“台独”的双重需要,陈水扁当局不断推出“台独”举措,比如“入联公投”、“统独公投”,企图制造社会的分裂、民众的分裂、族群的分裂和党派的分裂。“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已经严重危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可以就任何问题开展交流对话、协商谈判,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这是关于两岸关系的新的战略思考。
(十五)法治推动世界多极化
2007年,国际法治稳步发展。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
联合国在新任秘书长潘基文的带领下,继续集中关注环境、人权、反恐、维和、难民、发展、健康、消除贫困、禁止核扩散等热点和紧迫问题。联合国自2007年2月开始在8个国家实施“一个联合国”的改革试点方案,即在一个国家只设一个联合国统筹机构,统一预算,由一名联合国协调员统一协调,以提高联合国在国家一级的工作效率和反应能力。
2007年,伊朗核问题继2006年朝鲜核问题之后,成为国际社会防核扩散的一个重点领域。2007年,安理会就缅甸局势动荡对一个关于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但因俄国和中国行使否决权而未获通过。这是自中国于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第五次使用安理会否决权,也是安理会20年来首次出现的两个常任理事国同时行使否决权的情形。2007年,联合国继续在世界范围内维持相当规模的维和行动。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揽子在全球范围监督和促进人权的措施,包括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来检查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这种机制有望发展成为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主要机制。环境保护特别是气候变化问题是2007年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重点。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宣布,全球为防止气候变化而实行的“清洁发展机制”已经达到500个项目的里程碑数字。
2007年,多项国际公约开放签署、生效,国际文书获得通过。包括:《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土著人权利宣言》。联合国国际法院在2007年就若干案件做出裁决:阿根廷2006年5月提交国际法院的界河污染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国际法院针对塞尔维亚和黑山提起的种族灭绝诉讼案、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中的界限纠纷案。
提高国际私法的立法水平,改进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质量,一直是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2007年6月1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近年来国际私法理论应用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最重要的成果。2007年,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最大的亮点是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的素质得到显著提高。中国法院为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从优配置审判资源,为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庭或者合议庭配备了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截至目前,中国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148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51个。从事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共有2431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2262人,占9305%。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66人,占271%;取得硕士学位的724人,占2978%。
2007年是中国加入WTO六周年。WTO多边回合谈判在被迫中止近一年后于2007年2月重新恢复,但由于美国和欧盟等在农业以及非农产品进口等领域不肯做出实质性让步,多哈回合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局面,前景并不乐观。除继续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之外,2007年9月17日至9月28日,WTO在日内瓦举行了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7月26日,G20(农业谈判发展中成员20国协调组)、G33(发展中成员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协调组)、ACP(亚非太集团)、LDC(最不发达国家)、脆弱小经济体、NAMA11(非农谈判11国协调组)、棉花四国等由WTO发展中成员组成的谈判协调组以G110(即有110个成员的协调组)的名义发表了《联合声明》。
2007年6月25日到7月12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四十届年会和全球商务现代法律大会相继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这一年,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头愈演愈烈。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频频以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人民币汇率等为由向中国施以重压,采取各种歧视性措施限制中国产品进口和投资资本进入。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7月,美国打破23年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先例,相继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标准钢管等产品发起5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严重违反了WTO相关规则,中国政府于2007年9月以WTO成员方身份首次单独对美国针对中国铜版纸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措施的歧视性做法向WTO申诉。贸易救济制度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十年来,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起步到较为成熟、从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到自成体系,经历了极为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十年来,应国内产业申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48起(按WTO“被调查产品所涉国别数量”进行统计,立案数量为150例),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6家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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