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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访条例》,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本年度,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辽宁省信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就信访听证制定了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卫生部制定了《卫生信访工作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出台。
2007年5月份国务院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总结了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2007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01件,办结率为96%。其中受理65件,已审结46件。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发出改进意见书19份,改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6件。一些地方探索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计分考核、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新机制,强化了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国务院2007年法制工作综述:重视民生开门立法》,2007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政府规章出台。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行政活动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有效保障。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年度一些地方制定了实施该法的办法,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的地方根据监督法对之前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完善,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修订)》、《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推迟上海城镇医保的修改方案表决是本年度人大监督行政的一大亮点。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城镇医保的修改方案进行一审;按照计划,此方案将在审议后立即进行修改,并在当天下午形成表决稿交付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会上代表提出,鉴于目前大家对许多条文都存有很大的争议,例如批评其“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制度设计过于繁琐”、“政府出资没有到位”等,仓促付诸表决是对人民赋予代表权力的不负责任,因此建议推迟此议案的表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以57票的绝对优势,赞成此次会议不通过上海医保修改方案。
为了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近年来浙江台州市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这一做法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认可,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在审议研究《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争夺,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性凸显。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本年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事例有了显著增加。例如,从2007年5月起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全面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上海市闸北、徐汇、闵行等区已先后作出规定,要求区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重视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亲自出庭,主动应诉。浦东新区则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新区各委、办、局(不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年度目标管理中依法行政的考核指标。这对提升政府法治形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对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行政审判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由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诸多缺陷,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近年来政府、开发商和业主利益博弈特别激烈。本年度的一个焦点事件是重庆“钉子户”事件。该户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因多方面的因素有人举出了下述因素:《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钉子户”女户主吴苹风韵犹存的外表,知法守法的理性姿态,使她成为镜头前最好的发言人及辩护人;“钉子户”男户主杨武渝州散打冠军的身份增添了事件的娱乐性,他站在屋顶挥舞国旗的场景深具震撼力与感召力;媒体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姿态更稳固了网友的民意基础。金羊网http://wwwycwbcom/special/node_4389htm,最后访问:2008年1月5日。,这一个案成为一个公众事件甚至网民口中的“伟大的标志性事件”。
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一法治理念的传播,重庆市政府在这一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冷静、理性和务实态度总体而言也是值得称道的。但法律界对该案的讨论总体而言受到社会情绪的很大影响,对相关的规则和体制问题缺乏严谨的深入分析。
本年度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另一个焦点是北京酒仙桥危房改造拆迁事件。2005年5月20日,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核准负责实施酒仙桥危房改造项目,但由于很大一部分居民对补偿方案不满,该项目迟迟不能推进。后电控阳光公司拿出了新的方案,提高了补偿数额和回迁面积。并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主导下组织了居民投票。在危改拆迁过程中,由涉及的全体居民对危改拆迁政策、进度进行投票表决,这在北京市甚至全国都尚属首次。尽管这一表决只具有咨询和参考意义,而且并未触及现行拆迁体制的症结,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文明的进步。
六十七大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
行政法制建设勾画蓝图十七大报告为我们勾画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蓝图,为促进这一蓝图的顺利实现,必须加快行政法制建设,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迄今我国已进行了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使政府职能得到很大转变,行政机构和人员得到优化精简。但其存在的一个共同缺陷是缺乏总体规划,从而导致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总体对策不够明确,改革的步骤、顺序、时限缺乏规定,各项具体对策之间衔接配套不足,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十七大报告要求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正是在吸取这一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为增强总体方案的审慎性与科学性,建议国务院设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审议会,吸收部门、地方的同志和公共管理学、经济学、行政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为决策提供咨询。我国以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另一个教训是,改革的方案一概由国务院制定,改革带有很大的运动式色彩,其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均存在很大欠缺。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应该尽可能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重视运用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改革的推进,建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推进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科学的政府职能配置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要求。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央现已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关注、干预过多,对包括环境保护、质量安全、医疗、卫生、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则重视不足,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社会自律组织,本应具有灵活高效的优点,但因受到政府的过多限制,而沦为政府的附庸,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加强政府社会性监管和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
为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必须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精简行政人员。在中央政府层次上,应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尽可能集中于一个部门,实行大农业、大交通、大文化等管理体制,这有利于减少部门职能的交叉和冲突,降低协调成本,强化政府的整体功能。为防止外部问题内部化,在推行大部制的同时应健全独立监管机构建设,重构若干部外或部内的独立监管机制。我国目前处理职能交叉部门的关系,主要依赖于建立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这加剧了机构的臃肿,影响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应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要统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机构设置,特别是解决党委与政府在组织人事和宣传文化等方面的职能部门重叠设置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减少行政层次,要求对计划单列市建制、市管县体制和省级区划数量等进行重新考虑。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权责,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理顺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落实“收支两条线”,保障执法机关必需的行政编制和经费,纠正“自费”执法现象。为节约政府财政支出,提高行政效率,必须进一步精简人员,减少领导职数,严格控制编制。行政组织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求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和编制法制建设。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法制极不完善,编制法制则基本上是空白,应通过立法明确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和规模、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构造、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编制管理的基本规则。对于行政组织设置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必须更多地发挥权力机关在行政组织设置和编制管理等问题上的作用。建议大幅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编制管理法》,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行政审批作为现代政府的重要规制手段,对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但设置过度则有导致经济社会失去活力的危险。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行政审批的范围,重点是大幅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制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同时对于行政审批的程序加以严格规范,通过程序制度保障私人的自由权利。应及时、认真总结《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立法、执法中的问题,通过多种方法弥补立法缺憾,建立成本收益分析等相关制度,设立或者确立推进《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综合协调机构等。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设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决策体系,推行电子政务。规范政府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加快《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或通过单行法的制定或修改,规范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切实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条例》,促进行政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民参与和公平理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电子政务建设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对政府管理提供的最大机遇和挑战,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有利于政府公共服务从以提供者为中心向以使用者为中心的转移,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抓紧制定《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条例》,为电子政务的推进提供法律标准和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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