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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认识中国>>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8)>>分报告字号:
中国司法改革之二:2007年的人民法院改革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21  发表评论>>

第四,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1)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2)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3)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强化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积极探索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5)改革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6)探索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或者新类型的刑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地准确诠释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与参考;(7)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旁听合议庭庭审等形式,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8)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9)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提高死刑案件第一审、第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严格依法复核死刑案件。

第五,规范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一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是新类型案件;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是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此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还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工作中所起的表率作用,应当通过直接办理案件而实现,而非通过诉讼程序之外的领导和指挥,后者实际上会构成对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威胁。

第六,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题小组,负责就审判公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制定完善审判公开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该《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二是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三是推出了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特别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四是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要求;五是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六是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该《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从完善制度、工作机制、加大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和突破口。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年来,18个试点法院经过艰辛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此外,法院系统正在推进法官遴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并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人才中选拔优秀人才到上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这是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选拔到上一级法院任职,不仅促进了上下级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而且有利于法官的成长,为下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和在法院系统内部逐级选任法官,能够确保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从而保证司法的协调统一,使法院裁判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专家学者和优秀律师来法院工作之后,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优势,解决审判领域一些专业性强、难度大、新出现的前瞻性或关键性问题,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2008年,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1)优化法院系统内部权力结构。合理界定司法职权,实现司法职权相互制约监督的最佳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工,理顺不同审级法院的相互关系,科学划分上下级法院的工作职能,推动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新型司法体系。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的不同环节,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2)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其一,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其二,严格法官准入程序。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其三,逐步规范选任工作。加强选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加大选任工作力度,解决基层法官断层问题。(3)在西部地区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8年起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以进一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加快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4)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审判权与监督权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接受人大监督,健全相关制度;禁止就个案的定罪、量刑事实和证据向上级法院请示,保证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建立统一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纪律监督,促进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一步规范舆论监督,处理好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平衡关系。(5)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探索能够有效抵御各种干预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防止和避免对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它承继着以往的改革,延续着今后的改革。2007年的改革首先立足于解决当前制约公正司法最突出的或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比如,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是为了解决再审难和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规范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为了加强对刑事司法人权的保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法院工作面临的难度和承受的压力,也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深化改革强化司法功能,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的公信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Chinas Judicial ReformⅡ:

the Peoples Court Reform in 2007Xiong Qiuhong, Law Institute, CASS

Abstract:In 2007,the Peoples Court made comprehensive progress in trial,implementation and contingent,put forward judicial reform steadily,established the guiding ideology for the people,and continuously improved convenient judicial measures.Grassroots infrastructure and judicial capacity was strengthened,while material and technical equipments were significantly improved.In this year,judicial reforms in the court system were mainly as follows:Firstly,improving the death penalty approval system,and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econdly,improving the civil retrial and implementation system around emendation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thirdly,furthering the practice of open trials;Fourthly,r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judges.

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the Peoples Court;Justice for the People;Judicial Reform in Trial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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