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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大事记(1978年~1987年)
中国农村改革大事记(1998年~2008年)
(第二个十年)
1988年
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本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至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只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更好地使用科技成果,实现劳动者与土地、技术、装备的合理组合,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状况,农业机械化的程度,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为条件,绝不能一哄而上,不能强迫命令和拔苗助长。
为了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维护农民利益,9月2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决定》指出,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要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的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
11月2日至7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解决农业问题,必须依靠改革、深化改革。第一,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加强对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第三,要逐步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改革。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农产品价格继续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农产品价格改革要与流通体制改革配套进行。第四,从实际出发,逐步而又稳妥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发展农业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的关系,必须把农业即第一产业作为基础产业。多元化的农村产业结构,必须建立在商品性农业基础之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为了加快农业发展,夺取1989年农业丰收,增加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决定》指出,要发动和组织农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要增加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要积极发展肉、蛋、菜生产,做好副食品供应;要以推广良种、改良施肥技术和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为重点,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继续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为了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农民的收入,继续实行合同定购与平价化肥、柴油和预购金“三挂钩”的政策。发展乡镇企业,要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和市场需要,主动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以效益求生存,求发展。《决定》强调,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应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少数具备条件的地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农民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以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1989年
10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决定》指出,各地应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集中人力物力,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从1989年秋冬起,连续坚持三五年时间,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第一,要充分认识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水利的“命脉”作用,必须切实对农业实行倾斜政策,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列入计划,坚持不懈地抓,切实抓出成效。第二, 继续贯彻“巩固改造,适当发展”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和设施的效益。第三,要因地制宜地选准主攻方向,进行综合治理。第四,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第五,增加资金投入,切实搞好物资供应。第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
11月6日至9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迅速在全党全国造成一个重视农业、支援农业和发展农业的热潮,齐心协力把农业搞上去,确保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决定》要求,第一,中央和省、地、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农业放在重要地位,各项经济工作都要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第二,各个方面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第三,积极推广适用的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第四,各行各业都要大力支援农业。第五,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执行稳定的农村政策。第六,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11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但最终还是要靠科学解决问题。因此,要大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进一步稳定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大力加强农村教育、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广辟资金来源、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重视并做好农业高技术和基础研究工作,切实加强对科技兴农工作的领导。
12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第一,必须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第二,凡列入中央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年度计划,作为工业原料用的化肥,仍按原渠道经营,不得倒卖;第三,切实安排好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第四,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情急用,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第五,专营周转资金要配套;第六,安排生产计划要切实搞好工商衔接;第七,要加强进口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必须按国家安排的进口计划或凭进口配额批件,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八,化肥、农药、农膜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全部列为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交通、铁道部门要根据各级农资公司和农垦系统、农技部门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及时组织卸运,保证不误农时;第九,切实稳定化肥、农药、农膜价格;第十,切实把农资专营工作组织、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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