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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西藏自治区,除藏族外,还有汉、回、门巴、珞巴、纳西、怒、独龙等十几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并建立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65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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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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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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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多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了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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