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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西藏还建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开始正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
历任国家领导人倡导支持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当时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就开始考虑解放西藏的问题。1951年,随着《十七条协议》的签订,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协议签定当天,毛泽东主席就对进藏部队领导指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1954年,毛主席又向在北京出席一届全国人大的十世班禅和十四世达赖提议:“我建议成立西藏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先成立一个筹备机构,为成立自治区做准备。”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都发去贺电,并派出以陈毅副总理为首的中央代表团前往致贺。为切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筹委会成立后,周总理专门向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指出:“你们要大量培养藏族干部,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依靠本民族的干部才能做好”。
作为新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在西藏和平解放的初期,就直接领导和参与了当时的各项工作,对西藏问题提出许多重大意见和建议。他反复告诫进藏部队领导人:“西藏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特殊性,政策性很强。解决西藏问题要多靠政治,要靠政策走路,靠政策吃饭。”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邓小平更加关心西藏的各项工作。1987年,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提出了检验西藏工作的标准:“在西藏,衡量民族政策的标准,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更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1980、1984年,中央政府先后召开两次高规格的西藏工作座谈会,结合西藏实际,专题研究如何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加快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问题。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新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为西藏的建设和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1989年10月,江泽民当选为中共总书记不久,就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西藏工作汇报,研究西藏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十条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族区域自治,搞好民族、宗教、经济建设、边防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了鲜明正确的指导意见。1994年和2001年,江泽民又主持召开了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所有在京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有关部委领导人及各省市自治区领导人均参加了会议。会议从战略全局高度研究西藏工作,制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并号召全国支援西藏,确定了各部门、各省市对口援藏的政策和力度。
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曾担任西藏自治区的领导。在西藏工作时,他就十分尊重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当地民族干部的作用。1990年,时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的胡锦涛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稳定局势和发展经济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社会长治久安,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的西藏工作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被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为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后,胡锦涛仍然十分关注西藏工作,他特别重视西藏农牧区生产的发展和农牧民群众生活的改善。就对口援藏工作,他强调指出,“援藏项目应突出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这个重点”,并强调:“从中央来讲,大力支持西藏,而且号召全国有关省市支援西藏,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宏观调控,是一个政治任务”。
中国历任领导人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倡导、鼓励和支持,成为西藏自治区健康、稳定、蓬勃发展的强大动力。
政治上的自治权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后,全区自上而下设立民族自治领导机构,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跨越式的发展。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
广大西藏人民享有了参与国家和地方管理事务的权利。自195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成立以来,共5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82.25%。
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
根据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自治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还可以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
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这一决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藏族人民享着受绚丽多彩的传统节日。
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
40多年来,西藏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先后制定实施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始终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国各地的支援。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家就对西藏的经济发展给予了特殊支持,拨给大量的财政补贴、专项补助和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并调集了大批的物资进藏。进入80年代,中央政府决定对西藏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免除农业税;1984年,又决定对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2001年6月,中央政府确定了对西藏实行“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特殊优惠财政政策,同时,出台了50条优惠政策,确定了117个援藏项目。据统计,在2001—2005年期间,不含国债和中央基建专款在内,中央财政对西藏各类财政补助累计达到475亿元,占西藏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高达92%以上,有力地保障了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资金需要。
从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对口支援西藏工作,通过10多年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2006年底为止,全国18个省市、中央国家机关60多个部委、17户国有大型企业参与了对口支援,先后选派了4批共2890多名干部进藏工作,提供援助项目3170多个,投入资金62亿多元,使整个西藏的面貌发生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
2007年6至7月份,全国进行第四和第五批援藏干部的轮换。
目前,西藏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好时期,各族群众生活虽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对区外投资商的吸引力不强,而区内原始资本积累少,投资体制改革滞后,促进区内投资增长也有一定的困难,所以西藏仍属于中国欠发达地区。目前支撑西藏发展的投资,80%以上来自中央财政,而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的90%以上是中央转移支付。要实施好跨越式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仍需要中央继续给予大力的扶持和帮助。为此,中央政府于2006年11月做出决定,在2006—2010年期间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根据西藏发展的需要,在农业、农村、农民、基础设施、人才、教育、科学、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中央的扶持力度,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
40多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了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
藏语文的学习使用
为了促进藏语文的广泛学习、使用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和《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是藏语文字创制1300多年以来,第一次有了专门的法规保护。
目前,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了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的小学多数以藏语文授课为主;初中根据实际情况,兼顾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高中毕业生能够兼通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内地省、市开办的西藏中学和西藏班,在初级中学阶段均开设藏语文课。
此外,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都可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西藏自治区的广播、电视机构也专门开设有藏语频道,其中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就有藏语新闻综合频率、康巴语综合频率等4套节目。目前,西藏每年都有许多用藏语译制的电影、电视剧及电视专题片与西藏各地的藏族观众见面。
计算机技术的引入和互联网的普及,为藏语文的学习、发展和使用提供了新的平台。国内自主开发的先进的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已经在西藏得到广泛应用,各类藏文应用软件越来越多,藏文专业术语规范化及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是中国第一个拥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
在互联网上通过藏语文平台浏览阅读、收听、收看国内外新闻和各类资讯,已成为众多藏语文用户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藏学研究
旧西藏没有任何现代意义的藏学研究,如今,西藏的藏学研究已经成为对西藏社会进行全面研究的一个宏大的学科体系。据统计,中国现有60余家藏学研究机构,1000多名专家学者,研究领域涵盖藏族社会、经济、文化、医药、交通、旅游等许多领域,并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藏学研究的不断加强,将会对西藏社会、文化、医药的保护和传承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2006年,中国藏学研究领域的国家级奖项——“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正式设立并首次颁发,标志着中国藏学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尊重风俗习惯
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西藏各族人民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也有了一些新时尚和新追求。在西藏自治区,一些传统的民俗节日和宗教节日如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望果节、雪顿节等依然保留,全国乃至世界性的多种节庆也进入百姓生活。
摘自《中国西藏:事实与数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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