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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形势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3-31  发表评论>>

 

3.“阳光公务”防腐败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出台,填补了中国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空白,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规支持。中共十六大以来,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深入推进,特别是政务公开迈出重大步伐。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推行政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政府信息做出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75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96%的地市政府、77%的县级政府建立了政府网站。中央国家机关74个部门和单位、31个省(区、市)设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19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14个省(区、市)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政务公开使政府和政府官员在阳光下行使权力,接受群众监督,无疑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暗箱操作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而公开透明是最好的杀毒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二)惩防并举,更重预防

“惩防并举”是中国反腐倡廉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反腐败在战略上正从立足于惩治逐步转向“更加注重预防”。

1.齐抓共管防腐败

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已经形成了全党动手、各行各业齐抓共管的局面。如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强化国土规范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建设部通过加强机制、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使工程项目交易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分散到集中、从无序到有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运作,化解腐败风险,2003~2006年间共查出违纪金额30多亿元,挽回经济损失51.25亿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严肃查处郑筱萸、曹文庄、郝和平等人严重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强食品药品系统的专项整治和整顿,制定公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八条禁令》和5项廉政制度。海关总署努力探索适合海关特点的防范腐败犯罪方法和措施,海关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案件明显减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规范、控制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教育先行、制度为本、监督到位、严格执纪”,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国际监管机构治理经验,强化内部防控和外部监管,加大预防腐败犯罪力度,2006年银行业案件呈下降态势。国家税务总局以权力制约为核心,以网络监控为依托,以完善制度为保证,以加强内外协调配合为保障,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违法违纪数量呈总体下降趋势。

2.预防腐败专业化

历经4年多的筹备,2007年5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有三项:①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②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③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编制30人,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该局不是办案机关,没有被赋予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冻结、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等强制权力,但将在具备相关条件后研究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首任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兼任,她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下一步要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预防腐败方面已有的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努力把预防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已设立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专职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向专业化迈进,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全国范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该系统于2006年1月1日对外受理查询,至同年12月受理查询7319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172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3663人。根据情节轻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取消资格、降低信誉等级等处罚,或中止业务关系,直至清出市场。

3.廉政状况定指标

据来自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信息,将通过采集分析有关信息,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提高预防腐败的科学针对性。具体内容包括:建立预防腐败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采集和研究分析腐败状况以及相关信息,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推动建立腐败预警机制;强化检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在商务活动领域防范商业贿赂;在农村自治组织和城市社区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在全社会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与此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在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方面,将在符合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争取技术支持和相关帮助;对其他国家的预防腐败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开展积极、稳妥的信息情报交流;加强各种国际交往中的预防腐败工作,抓好维护国家形象等工作。

(三)综合治理,更重建制

“综合治理”是中国反腐倡廉的一贯方针,但在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正在由突出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逐步转向“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1.惩防新型腐败:及时创新治理规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腐败官员为规避法纪、逃避制裁而翻新腐败手段,如低价购物或者高价卖物、搭干股、假合资、虚假资本经营、以赌博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以挂名领薪形式敛财、以他人获利形式敛财、搞“期权交易”等新型腐败活动,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发现、认定和处理腐败行为的难度,客观上对当前反腐败策略和方法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新形式的受贿适用纪律与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8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规定了10种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规定》和《意见》为严格依纪依法惩治和预防新型权钱交易提供了有效的操作规范,并使法、纪有机衔接形成惩治腐败的强大合力。

2.应对涉外腐败:吸取国际法治成果

2006年10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筹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北京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为第一届联合会主席。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的精神,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强化对潜逃境外贪官的追捕、引渡力度,取得实效。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受贿2000余万元、巨额财产2600余万元来源不明,潜逃斐济,2002年4月押解回国;满洲里驻内蒙古办事处原副主任王德宝贪污125万余元潜逃俄罗斯,2002 年4月押解回国;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陈满雄挪用公款4.2亿元潜逃泰国,2002年12月押解回国;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清洲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潜逃泰国,2003年10月押解回国;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潜逃美国,2004年4月押解回国;上海华发核电经营公司原总经理杨忠万贪污公款38万元潜逃柬埔寨,2004年5月押解回国;中航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贪污公款700余万元潜逃柬埔寨,2004年8月押解回国;辽宁华曦集团医保经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袁同顺挪用公款100万元潜逃日本,2007年5月押解回国。据悉:检察机关与公安、边防等部门通力合作,卓有成效地追捕犯罪嫌疑人,2003~2006年共抓捕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583人。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有不同机制,如有在联合国框架下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主要内容、依靠各成员国自行履约的合作机制;有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机制;有地域性国家间(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美洲国家之间等)的合作机制;有国家之间的双边(在两国协议框架内或个案)的合作机制。但由于中国涉外法制与上述合作机制的要求均有一定差别,故无论哪种合作机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全面深入地研究、借鉴国际通行的正当法律程序,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地设计、构建中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利于在反腐败的国际司法合作中减少困难和排除障碍。

(作者:文盛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检察学、刑事法学、法律社会学的有关问题;重点研究监督原理及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反腐败及公共管理中的渎职防范、侦查与证据、民主与法治等问题。李元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法学理论、比较法的有关问题。)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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