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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被称为“劳动保障立法年”,中国劳工状况的主要特点是:多项劳动法律的出台,大大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工问题在中国社会中正在变得越来越社会化和政治化。工会组建取得新的进展,工会的体制改革正在探索之中。重大劳动关系案件反映了集体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关键词:劳工 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立法
一 “劳动保障立法年”的意涵
通常,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劳工问题的途径上不外采取两种方式:①依赖国家立法和规制;②通过劳动者自我团结和劳资自主博弈。一般而言,这两种途径是同时并用的,但是各国政策偏重于何种途径,主要取决于国家在该发展阶段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动机和策略。
在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是建立在以国家政策和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劳动者自我团结权行使为辅的劳工政策之上。特别是2003年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来,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积极干预,力图通过宏观层面上的法规建设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公平和正义。2007年更被称为“劳动保障立法年”,新《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已经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通过,《社会保险法》即将审议,《劳动基准法》、《工资保障条例》也在酝酿之中。通过国家的劳动法制建设来协调劳动关系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举措。可以说,政府劳工政策的取向基本上是建立个别劳动者保护法规与制度,提供给劳动者适宜水平的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并辅之以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以避免大规模工会议价行为可能导致的政治与社会不稳。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沿海地区的罢工现象,既标志着劳工阶层维护自我权益意识的增强,也说明了有效的和分享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尚未建成。凡此种种,都预示着劳工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社会化和政治化。
二 劳工阶层的现状
2007年1~9月,城镇新增就业9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降为4.0%,就业局势总体尚好。
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国家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2005~2007年7月底,全国累计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283.81亿元,占同期工资历史拖欠总额的43%。2007年,共有13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工资指导线。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2007年7~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调查处理违法案件33.1万件,责令17.6万户用人单位为269.3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补发25.2万名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7亿元。2007年,为150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7.35亿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得到遏制。大部分省已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立案7.5万件,涉及劳动者14.2万人。
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2007年1~10月,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1%和13.9%,其中煤矿事故分别下降20.2%和19%,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下降34.4%和36.1%,烟花爆竹事故分别下降17.1%和26.5%,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下降15.6%和12.4%,铁路事故分别下降47.7%和51.2%,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事故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状况好于以往。但一些行业和地方的问题仍较严重,2007年1~10月,全国发生5起特别重大事故(煤矿2起,冶金1起,建筑1起,火灾1起),同比增加1起。其中,山东华源煤矿溃水事故造成172人遇难,辽宁铁岭特殊钢厂钢水包脱落致使32人死亡,在国内外影响很大。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困难职工生活问题引人关注。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未来两年仅拟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就有300多万名职工需要安置。在已完成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程序的原国有企业中,还有约25%的职工尚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生活十分困难,在东北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如辽宁省有厂办大集体企业1433户、66.5万名职工;吉林省有厂办大集体企业1145户、23.6万名职工。
2007年7~9月,全国工商联开展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共调查来自上海、天津、福建、湖南、湖北、广西、重庆7省市的企业742家。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用工、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的情况
在用工方面,样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以2006年为例,有60.73%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过了80%,有18.07%的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比较高,2005年和2006年,在样本企业所使用的农民工中,分别有70.18%和72.79%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情况与正式职工签订合同的情况比较类似,说明企业一旦有了合同意识,则无论对正式职工还是农民工,基本上都是同等对待的。
在工资收入方面,多数企业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水平差异并不明显。33.06%的企业经理层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没有明显差距,比例在1倍以内;46.67%的企业经理层与普通员工工资差距为1~3倍;有13.75%的企业经理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达到3~5倍;另外有6.53%的企业收入差距达到了5倍以上。但在工资决定方式上,劳方的力量只占20%,而资方占了80%左右。32.64%的企业工资是由企业领导说了算,39.89%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7.48%是由劳资部门决定。此外,80.36%的企业表示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标准并得到了执行。
调查企业声称,近年来企业的工资增长要高于利润增长。在样本企业中,工资年增长20%左右的占12.26%,年增长3%~10%的占57.66%,两者合计的比例近70%,超过了利润较快增长或稳定增长的企业的比例。这反映出多数企业并没有通过压低工资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亏损的问题。
在社会保险方面,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以2006年数据为例,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最高,达到62.10%,其次为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分别为50.91%和48.08%,失业保险较低,为41.14%,生育保险最低,为34.54%。从总体来看,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还不够高,对于职工利益关系较大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只有一半左右,未参保职工的比例远远超出了企业流动职工的比例。
2.劳动争议和劳资关系协调的情况
在劳动争议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平稳,主要原因是职工自动辞职。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2006年,共有36家企业发生过劳动争议仲裁事件,占企业总数的4.85%,案件总数为85起。
样本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职工自动辞职(55.20%)和劳动报酬(48.16%),其次,则为职工的解雇(38.72%)。处于第二层次的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包括:保险福利(21.28%)、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20.96%)、加班工资(18.72%)、劳动合同的签订(18.24%),这4项都涉及所有劳动者的权益。较为次要的原因还有:最低工资(10.56%)、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0.24%)、女职工权益保护(2.56%)。
在样本企业中,已经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只占11.14%,另外有24.86%表示准备成立。占全部企业数约2/3的单位没有成立,也没有将成立这类机构纳入议事日程。对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43%的受访者认为“很好”,78.26%认为“可以”,认为“不太好” 或者“很差”的比例,分别为13.60%和0.70%。总体看,受访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持肯定态度。
调查显示,劳资关系的协调目前以雇主方为主导,沟通协商是主要方法。 71.94%的受访者认为,最重要的方法是“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其加权分达到2.343分,远高于其他项。第二位的方法是“善待员工,尊重员工人格”,加权分为1.28分,按加权分排序的其他各项分别是: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凝聚力(0.779);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工伤事故(0.693);通过劳动力市场来调节,合则留,不合则去(0.248);支持工会协调劳动关系(0.113)。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会在协商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受访者的评分是最低的,认为其重要性弱于其他各项。
对于发生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45.59%的受访者认为,最主要的处理方法应当是由争议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协商处理解决,认为应当由企业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占23.01%。这反映出企业的经营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主要是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此外,选择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的占17.95%,选择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占10.85%,认为应当由公安武警介入处理的仅占2.60%,说明多数企业经营者并不希望采取强制手段来解决劳动者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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