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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7年重大劳动关系案件
1.全国总工会对洋快餐的维权行动
200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执行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的标准,而麦当劳和肯德基提供给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退休工人等兼职的职工工资仅为每小时4元和4.7元。这一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
针对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提出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约束的说法,4月3日,在全国总工会“推动解决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规用工问题” 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明确表态,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取得工资,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麦当劳、肯德基没有违法用工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麦当劳、肯德基与兼职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为准。
4月1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近期“洋快餐”涉嫌违规用工事件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认定这些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问题,对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已责令其改正,超时加班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但关于企业使用勤工助学在校学生问题,《回应》辩称,根据《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说,从企业社会责任来看,不管何种用工形式,都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不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回应》进一步指出,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雇佣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7年6月26日,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发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规定从劳动报酬的角度认可了学生打工的劳动者地位,算是给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2.山西黑砖窑事件及其影响
2007年6月5日,河南大河网以帖子形式发布的《孩子被卖山西砖窑场,400位父亲发出泣血呼救》的求救信,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这些河南的孩子在车站、立交桥下、马路边等地方被人贩子或诱骗或强行拉上车,以500元一个的价格卖到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被买卖者由打手和狼狗看管,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每天在黑砖窑里像牛马一样劳作14个小时以上,不仅得不到任何报酬,动辄还要遭受毒打,甚至有窑工被打昏后扔进窑场的搅拌机。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6月9~16日,黑砖窑较多的山西临汾、晋城、运城3市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砖厂、小煤矿、小铁矿769处,解救被拐骗民工331名,查处案件13宗,刑事扣留22人,治安处理6人。河南公安机关共解救受害民工217名,刑事扣留涉嫌强迫他人劳动、非法拘禁等嫌疑人58名,行政拘留62名。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定,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作坊等为重点,开展一次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是依法打击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一些农村地区劳动用工存在明显的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官商勾结等严重问题。
此外,2007年广东省多次发生罢工事件,这一现象值得高度重视。从现阶段罢工的性质来看,主要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找不到适宜的渠道加以解决所导致,罢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的经济权益。但是,其中也出现了劳动者对社会和政治权利的诉求,从罢工事件的展开过程来看,多数仍以自发性为特点,但有些事件也表明,行动者的组织能力正在加强。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迅速增长,2007年2月,主管公检法系统的中央领导罗干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伸张,一些民众在群体性事件中“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罗干认为,“促和”实际上比“维稳”更加重要,政法系统“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为配合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明确突发事件包括社会安全事件,强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处理原则。
(作者:乔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关系、职工状况和工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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