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中国政府早在2004年就已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方政府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一要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二要保障农民的发展权。首先,不得随意占用农民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尽量减少失地的农民。其次,对于被占用耕地的农民,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的补偿政策,给予合理的补偿,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的发给农户。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在征地的过程中,却没有注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结果导致一些农民生活由此陷入困顿,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这也是当前引起农村某些地方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据统计,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目前每年大约从农民手里征用的土地将近20多万公顷,这个数量,表明中国每年将有100多万农民失去耕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减少和消除被征地农民因利益被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中国政府将从四个方面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一是对耕地的占用审批,各地方政府将严格遵循审批制度和程序,尽快制订并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特别是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挂牌、拍卖等制度,不允许低地价出让。同时,依法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的透明度。
二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将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是当地政府通过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扩大就业的门路,安排占用耕地农民的就业,保证农民不因失去耕地而降低生活水平。此外,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以及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如果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还可享受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是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在此次政策的变动中,中国政府还调整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的范围,明确将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安置费用,以此,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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