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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在哈尔滨救助站内,工作人员在为流浪儿童准备房间。
答:中国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且带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虽然它在保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容遣送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再加上一些地方违规操作,这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建立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社会文明进步而进行的积极探索。为此,中国制定和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凡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都可以获得政府的全面救助。救助的内容包括: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救助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等。
对于受助人员,救助站还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其中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则由工作人员予以照料。救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走出救助管理站之后,我们还要求流出地的政府要采取措施安置受助人员,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于不能独立返家、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对象,则由救助站送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
中国的救助工作采取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对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城市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通知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救助站不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受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的人身自由是有保障的,离站是自由的,救助站不能限制,这充分体现了救助的人性关怀。此外,对于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不强行实施救助。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中国已经建有1100多个救助管理站,130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006年,共救助了70多万人次,其中有10多万人次的流浪儿童,有效地发挥了对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作用。
流浪乞讨现象在中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完全得到根除,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流浪乞讨现象也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但是,中国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城乡的全面协调发展来解决这一问题,力争从流出地的根源上来逐渐减少和消除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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