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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问与答》
由外文出版社出版
    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中国正在加快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认真地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全面地开放电信和医疗卫生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和青年志愿者到海外服务,依法引导和规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领域及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开展国际狩猎活动等。
6-11 问:2006年7月,中国政府六个部委发文开始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原因是什么?新的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都有哪些规定?
  

高楼林立的上海。中国对境外资金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重视,显示了中国政府治理房地产过热的决心。

    6-11  高楼林立的上海。中国对境外资金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重视,显示了中国政府治理房地产过热的决心。

答:自2002年中国取消内外销房的区别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数据显示,2002―2004年,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购买者当中,外资占20%左右的份额,随着市场的日益发展,这种势头也愈演愈烈,2006年上半年,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的总量已相当于2005年全年投资的70%,约在35亿美元左右。

外资持续大规模地流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直接助推了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加大了中国国际收支的失衡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并提高了国内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特别是由于外资的作用,中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采取一系列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制约。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原因,中国政府六个部委于2006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国政府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并非是独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87个成员中,有130多个成员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都设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在这一规定中,中国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借鉴了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惯例,进一步地规范和完善了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实行“核准制”。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的房地产,须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第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也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第三,对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购买房产执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实名制。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个人,才具备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资格,但在购房时,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且必须采取实名制。

这些新政策,表明了中国对境外资金大量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高度重视,显示了中国政府切实治理房地产过热的决心,并已经将其当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具体步骤。

    本文摘自《透视中国问与答》,由外文出版社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来源: 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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