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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抓紧完善。这是北京市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
答:在国际上,《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目前世界上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已有80多个,在一些国家,反垄断的立法甚至已有百余年的历史。2006 年6 月24日,由中国政府制定的《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中国之所以制定这一法律的原因在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虽说先后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由于缺少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垄断的苗头已经出现,影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此外,由于中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国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的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地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中国,垄断协议是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鉴于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反垄断法(草案)》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则不予禁止。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商品以及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这样的规定,既不妨碍、不限制大公司、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又能有效地制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有利于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是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的内容。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对经营者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的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反垄断法(草案)》也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对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申报标准,则另行制定。
为协调反垄断的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同时明确,中国将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官员及法学、经济学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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