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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提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充分反映了国家重视和扩大公众参与的决心。
呼吸洁净的空气,喝干净的水,是最基本的人权。当这种人权受到威胁或者侵犯时,环境保护便是民生的第一诉求。统计显示,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2007年6月30日,中国共发生水污染事件126起,平均每四五天便发生一起。2007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公布了一组数据:2006年我国信访总量较上年下降15.5%,但环境信访和群体事件近几年来却以年均30%的速度上升,成为我国信访“五个重点”之一。周生贤:《机遇与抉择——松花江事件的深度思考》,新华出版社,2007,第3、59页。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大幅度提升,构成强烈的反差。公众参与正在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事实,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一)厦门“PX项目”风波和北京“六里屯事件”
厦门市围绕“PX项目”建设的风波,成为一个具有某种标志性的公众参与事件。
2007年初全国“两会”期间,105个政协委员联名签署了“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议案”,反对腾龙芒烃(厦门)有限公司拟在厦门市海沧区兴建的“对二甲苯”石化项目(简称PX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高达108亿元,建成后,有望为厦门市增加800亿元的产值。但是,“PX项目”距离厦门市中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鼓浪屿均仅7公里,而且海沧区已经成为一个新开发的居民生活区。因为该项目所处位置敏感以及存在极高危险性,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乃至厦门市民的极力反对。成千上万市民上街“散步”,表达心声。
2007年5月30日,厦门市正式宣布缓建“PX项目”。6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就“PX项目”对厦门市进行全区域总体规划环评。12月,厦门市公开摇号产生市民代表参加厦门海沧南部地区环评座谈会。在49名与会市民代表中,超过40位表示坚决反对上马PX项目。此后,有报道说福建省和厦门市政府决定顺从民意,停止在厦门市海沧区兴建该项目,将迁至漳州古雷半岛兴建,但这一消息尚未得到证实。
无独有偶,2007年在北京也发生了一起影响较大的环境抗议事件。北京市计划在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依托垃圾填埋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每天焚烧生活垃圾1200吨,制作堆肥400吨。由于六里屯一带已经建成了许多居民小区,社区居民担心环境污染,连续上访反映焚烧厂选址问题。“六五”世界环境日当天,他们集体前往国家环保总局上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地方政府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论证,在完成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事件,明确表示,在一些群众不理解的前提下,该项目不会开工建设。该项目后来停止了建设,海淀区政府及北京市环保局正在积极准备专家论证工作。
这两起群体性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市民的理性维权;尤其是政府的克制、理性、顺应民意,执善而从,体现出新的执政观,受到舆论的高度评价。但其肇因,都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缺乏更大范围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本身的评价也缺乏开放的程序、公众的广泛参与,凸显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正在制定中的《规划环评条例》将引入程度较高的公众参与程序,坚持加入关于“公众参与”条款。按照条例规定,规划编制单位应该向公众公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重大意见比较集中的情况必须听证。
(二)环境立法重视公众参与
在加大环境立法的力度同时,在环境立法中也更加注重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热情空前高涨。以《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草案自9月5日起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来信67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群众积极参与》,见http://www.gov.cn/jrzg/2007-09/18/content_753561.htm。同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继2006年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之后,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对于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了法规的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监督权也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详细方式。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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