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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我国金融业“绿色信贷”政策出台的背景、基本内容和发展动向,介绍了国际金融界为减少国际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建立的《赤道原则》,以及中国环保NGO参与“绿色信贷”的活动和努力。
关键词:金融 绿色信贷 赤道原则
2007年7月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合作控制银行对污染企业贷款和防范金融风险。人们称之为“绿色信贷”。这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一 “绿色信贷”在中国
近些年来,我国由于建设项目结构、布局不合理及技术落后等问题使得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宣布关闭淮河流域重复建设、高耗能、重污染的“十五小”企业,致使农业金融机构遭受十几亿元贷款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
2005年1月,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总投资近1180亿元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其中仅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项目总投资就高达约446亿元,投资规模仅次于三峡工程。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2005年第3号。这些大型或特大型项目被宣布停建或取消对银行贷款必然产生巨大影响。
然而,也有一些项目由于较早关注不良影响和实施了必要措施而减少了损失。如世界银行在重庆支持的供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交通、防洪堤坝以及小城镇建设等20多个贷款项目,贷款额达数亿美元。世界银行将其作为“赤道原则”(见下文介绍)在中国首次试点项目。根据“赤道原则”的有关要求,世界银行在重庆设立由民间组织、学者、会计师、教师、村干部、退休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监督咨询委员会,担负对项目的监督、监测和咨询等职能。重庆市环保志愿者联合会负责人担任主席,委员会接受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指导。该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和利益相关人群进行调查,召开有公众参与的项目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和咨询会议,先后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不符要求、破坏森林植被、损毁恐龙自然保护遗迹、对移民实施强行拆迁、随意填埋水井和截断饮用水源、土地征用未给付拆迁费用、安置补偿费用偏低、安置房质量差、墙面裂缝、屋顶漏雨、旧房拆了几年新房还未建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移民生活困难和不满、甚至发生过激行为。委员会将发现的问题和民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世界银行反映,使问题逐一得到重视和解决,有效减少了该项目的负面影响。同时,该委员会还报告了亚行在渝项目发现的问题,诸如集中安置的移民小区的地点选择、房屋户型等方面不征求移民的意见,安置房质量差,生活设施不配套,天然气管道未设置,没有公厕,无垃圾池,下水道排水不畅,道路硬化不到位,安置房的数量不够,现在还有未分到安置房的移民户等,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的例子,世界银行在福州南台岛的内河整治工程可能破坏数千亩面积的湿地,世行与当地政府进行了长达两年的交涉,终于把这一具有巨大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湿地保护了下来。亚洲开发银行(ADB)支持的浙江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因较好地安置了移民,相关利益人群满意度达89%。
需要实行“绿色信贷”的另一个原因,是中国正迅速崛起成为世界大型发展项目的主要出资方,投资目的国包括东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这些由中国支持的投资项目,很大一部分属于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领域,如采掘业(石油、天然气、采矿),水坝和电力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我国对外投资政策尚没有完备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导致某些投资项目产生了值得重视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如中国多家金融机构和公司在婆罗洲中心地带开发了18个油棕园,每个油棕园平均面积为10万公顷。该项目对当地7条河及200种鸟类、150种爬行动物和两栖动物及100种哺乳动物的栖息地产生影响。再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苏里南国(南美洲)采伐硬木资源,对当地黑人移民社区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投资30亿美元在加蓬建设贝加林铁矿、港口、铁路以及两个大坝,对西非赤道大猩猩和黑猩猩保护地有影响。针对中国对外投资项目对当地环境和社区的影响,世行行长保罗·沃尔福威茨在2006年发出警告,中国大型银行必须尊重“赤道原则”,不能再重犯法国和美国在非洲所犯的错误。世行行长:《中国给穷国贷款忽视人权和环境》,2006年10月24日〔英国〕《金融时报》。
鉴于国内和国际环保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金融业逐步与国际金融规范接轨的需要,绿色信贷政策在中国浮出水面。此前,仅有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独立的环保财政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内部的环保政策,但未公开。
2007年7月中旬,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且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的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意见》决定联合采取一系列措施,如:①共享企业环保信息。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还联合发布文件,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商业银行要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②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③建立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④中国银监会将向各大商业银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名单,等等。继该“绿色信贷”政策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还表示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逐一推出相关政策。
针对绿色信贷政策,有关专家指出,需要加强《意见》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仅有一个“赤道原则”和绿色信贷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来执行。例如:第一,依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接受股民和社会监督。在修改《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时应加入借款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第二,可由国内若干有实力的上市银行发起绿色信贷宣言自愿签名活动,公开向股民和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以在国内外树立金融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第三,银行金融机构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报告是不够的,银行金融机构要尽快建立自身的环境和社会安全保障部门,出台金融机构内部的环境社会保障政策和审核制度,建立对环保企业标识、项目投资建设、生产、消费和污染物排放全程跟踪的数据档案库,对“两高”行业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和行业限额管理,完善金融业相关现代化制度建设。第四,以我国的国情来看,银行贷款周期至少有5~10年,在此期间国家环境政策可能会出现变化,银行可能会缺乏公众平台提供足够的信息,靠银行自身的政策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作出判断,难度还很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国外金融公司的经验,银行还可让贷款客户按照银行的要求编制环境与社会影响报告,提出相应的规避方案等。而银行提出需要的信息内容比一般的环评更有针对性。如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内容过于复杂,贷款客户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该报告,并报送银行进行审查,作为银行是否可以发放贷款的依据。第五,加快中国政府投资法、境外投资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法规的立法步伐,配套建立绿色股票和债券发行、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土地政策、绿色税收政策、绿色产业和基金政策、绿色价格政策等。第六,对民间资本要加强提前指引、预警和管制等规范管理工作。第七,政府可探索开发深沪两市的可持续发展指数,成立绿色风险资本,在市场成熟时成立绿色基金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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