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介绍了2007年度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状况,环境立法获得新的进展,公众参与受到重视;环境执法的力量不断增强,但需要建立严格执法的长效机制。出现了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企业环境守法的状况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仍较落后,亟待改进。
关键词:环境立法 环境执法 环境司法 公众参与
一 环境立法取得新进展
2007年我国国家及地方的环境立法,可用“欣欣向荣”来形容:国家批准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两个国际公约,修订了《动物防疫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也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及其他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使现有法律能够更好地实施。
各地在落实国家立法或单独立法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专门针对某项工程立法,在我国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为确保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提供了法律保障。周雁凌、申照亮:《我国首例工程项目立法条例出台〈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12月6日《中国环境报》。吉林省禁猎十年后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为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如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人,将由政府“埋单”。
1环境立法重视公众参与
总体而言,国家地方均在加大环境立法的力度,立法内容重点集中在节能和污染控制上;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公众参与的作用。
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的趋势明显,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热情空前高涨。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一个月时间里,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的意见2400多条,群众来信67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群众积极参与》,新华社,2007年9月18日。其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也更加完善。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国家环保总局也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这是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的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也是国家环保总局继2006年3月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之后,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公众环境知情权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公众环境参与权、监督权也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2新法盘点,亮点不断
《节约能源法》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新的《节能法》有以下特点:①节能地位提高。节约资源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②调整的范围扩大。旧法重点对工业节能作出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新法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也作出了规定。③政府责任加大。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④“萝卜”与“大棒”同行。新法除规定法律责任外,又以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两章的篇幅规定了相关的鼓励和激励措施,兼顾了法律和市场手段。
环境信息公开
“在所有国家,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第19页。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而公众参与的最大障碍不是缺乏参与意识,而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会起到促进作用。其主要亮点是:①以公开为原则:《条例》及《办法》将改变政府信息“不公开为惯例”的基本规则,政府管理将以更透明的方式进行。②公开内容更加广泛:《条例》仅规定了政府信息;而《办法》不仅对政府环境信息进行规定,同时也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规定。③环境知情权有了法律保障:公众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为实现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为全国普查奠定了法律制度保障。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等制度。明确了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权、报告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量度,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该办法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框架,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电子垃圾急剧增加,深受电子废物污染之害。该办法的出台,对电子废物的贮存、拆解、利用、处置进行了规范管理,有利于贯彻循环经济所追求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