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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执法:步履蹒跚中前行
环境执法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难点之一。近年来环境执法工作虽取得极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2007年上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共出动各类执法人员5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22万余家,立案查处违法企业8000多家,共对1600余家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追究相关责任人170人。《环保总局再度出击:八家环境违法企业挂牌督办》,人民网,2007-07-12。
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度开展的重大执法活动主要有以下这些。
2月,首次实行“区域限批”,对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等4个行政区域,以及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实行制裁。
5月,公布了松花江流域2007年第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决定对松花江流域严重超标的11家排污企业挂牌督办。《环保总局公布2007年第一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新闻网,2007-05-12。
7月,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对流域内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环保总局对四大流域进行“流域限批”挂牌督办38家企业》,新闻网,2007-07-03。
这些活动显示我国环境执法的力度在不断增强,其效果也是明显的。然而,我们还应看到,这种“运动式执法”虽然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难以持久。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寄希望于一两场所谓的“风暴”,应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长效环境执法机制,使严格执法成为一种常态。
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当地的环保局在平时的执法活动中发现不了问题?它传达出的信息是地方环保局的环境执法力度依旧欠缺。其原因除了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的缺欠外,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环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不够以及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过低。环保部门没有工商税务部门的冻结、查封、扣押、强制划拨、没收等权力,只能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而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和限期治理的权力。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环境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执法的效率。
为了根除这些障碍,提高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与水平,可从以下几点予以完善。
第一,改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要积极主动地执法,由事后执法变为事前执法,切实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好环境保护“入门关”,把企业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环境执法人员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掌握环境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中,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修改当前环境法律、法规,扩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针对目前环境法规中强制措施薄弱的问题,明确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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