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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业守法:企业的法定义务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提出了环境保护的义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为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实现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另外,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称为三同时制度。对于企业而言,还要求排污申报,达标排污,缴纳排污费。企业应积极遵守环境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当前我国部分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置法律于不顾,严重破坏了环境。
从表1所列企业的环境专项检查情况,可看出我国企业在遵守环境法律规定、保护环境方面不容乐观,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形同虚设,超标排污成为常事,排污费的缴纳情况堪忧。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除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部分企业存在着错误的认识,认为遵守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缴纳排污费用并非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环境法律的规定是每个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如果企业对于环境的保护不仅符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还要严于这些规定的标准,才谈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违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制裁力度太小,存有“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造成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挫伤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为此,除了要不断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要加大违反环境法的经济制裁力度,增加企业违法的成本。

结果统计表(2007年7月)受 检 企 业环评审批概况“三 同 时”排 污 情 况排污费的缴纳甘肃省白银市22家企业15家企业存在超标排污,超标率达68%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4个建设项目16个未进行环评审批,环评执行率仅为33.3%安徽省蚌埠市10家企业9家企业违反环评,违反率达90%9家企业违反三同时,违反率达90%全部存在超标排污,超标率达100%。市区5个排污通道的水质全部超标巢湖市23家企业7家企业偷排、超标排污,超标率达30%芜湖市经济开发区107家企业58家未经环评审批,环评执行率仅为56%建成投产的76家企业中有60家未经环保验收,执行率仅为21%偷排、超标排污现象严重大部分企业从未缴纳过排污费河南省周口市23家企业15家企业超标排污,超标率为65%濮阳经济开发区61家企业34家企业未进行环评审批,执行率仅为44%部分企业超标排污山东省莘县工业园区30个建设项目19个未审批,环评执行率仅为36.7%环保验收率为零山西龙门集团总公司运城禹门口焦化厂70万吨/年环保型焦化技改工程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投产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第三期80万吨/年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襄汾县邓庄镇和景毛镇11家企业9家存在超标排污,超标率为82%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21家企业15家企业违反环评审批,违法率达71%15家企业违反三同时,违反率达71%陕西省渭南市18家企业12家违反环评审批,违反率达67%12家违反三同时,违反率达67%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71家企业58家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违反率达82%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7〕75号-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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